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828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6-06-08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标题:关于健全上海市失护老年人监护服务机制的提案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提案提出的关于健全上海市失护老年人监护服务机制的建议,对推动我市老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接到提案后,我局通过反复讨论和认真研究,认为提案内容切合实际,将吸纳相关建议,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健全制度框架,强化基层赋能的建议

监护制度关乎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切身权益。长期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护,积极发挥市老龄办职能,在推动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建设方面探索创新,开展了系列工作。2016年我局推动修订《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设老年人意定监护条款。2021年推动制定《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监护服务。2025年再次修订《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意定监护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办公厅于同年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明确开展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的原则;二是明确政府职能;三是围绕制度落地实施提出5项举措;四是聚焦权益保障完善配套机制。上述工作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上海落地落实提供了逐步清晰的法律依据。

为更好地推动《若干意见》落地,当前我局正在加快研究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配套文件。一是起草《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文件围绕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实施,从主体界定、设立流程、服务支持三个层面作出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二是会同司法部门研制《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文本旨在为老年人及其选定的意定监护人提供全面、可自主约定的权利义务框架。三是制定《关于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文件旨在为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受邀请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提供指引。目前三个文件正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将按流程尽快发布,待配套文件正式印发后组织面向基层的赋能培训。

(二)关于构建分层体系,培育专业力量的建议

目前,我局正在培育发展老年人意定监护专业性社会组织,市级层面,已对上海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进行提级,未来将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对全市社会组织参与意定监护服务开展指导。区级层面,目前普陀、松江、浦东、徐汇等区正在着手培育成立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后续,我局将引导其他区加强专业指导和孵化,力争每个区有一家专业从事意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

总体来说,我市专业从事监护服务的群体尚在培育过程中,现阶段重点发展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提案建议中提到的职业监护人机制的建立,尚需今后结合监护服务现实需求,适时探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三)关于优化兜底机制,聚焦特殊群体的建议

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一直密切关注失独、孤寡、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深入开展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以“三个全覆盖”为抓手,实现对计生特殊家庭的常态化联系与动态监测。至2025年底,计生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覆盖率达100%,家庭医生签约率达95%以上,就医绿色通道实现应通尽通。依托“一人一档”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居(村)委做好日常联络与监护需求排查,实现监护风险早发现、早干预,为后续监护服务介入提供信息支撑。此外,通过“一键通”援助服务项目及居家探访服务,与计生特殊家庭保持高频次、近距离接触,在陪护和走访中及时了解其监护意愿变化及潜在风险。日常组织实施“送法到身边”法律援助项目,常年普及监护相关法律知识,有效提升了这一群体对监护制度的知晓度与接受度。我局在制定上述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的文本中也指出,意定监护制度重点将聚焦孤老、失独、“老养残”家庭,下一步在印发相关文件后,我局也将引导基层部门在开展政策宣传和协助服务方面更注重针对性,为社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帮助,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深化部门协同,赋能科技应用的建议

提案提出的搭建上海市监护服务协同管理平台覆盖多种监护形式,对于有效破解监护制度跨部门协作壁垒,防止监护衔接断层、服务响应滞后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若干意见》,由市级民政部门牵头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目前,我局正会同市大数据中心研究梳理平台建设框架,并拟列入2027年信息化建设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受限于当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意定监护登记的强制性规定,且监护登记制度是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属于国家事权,地方立法难以突破。我局目前探索搭建的上述信息归集平台是政府部门为老年人提供的公共服务,采取的是引导意定监护当事人自愿登记的模式,这一模式不可避免会影响信息归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鉴于此,届时暂时只能考虑供有关部门、单位作基本的查询参考。

(五)关于完善监督闭环,强化权益保障的建议

《若干意见》在关于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监督方面规定:“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老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我局在制定上述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的文本中也对监护监督人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职责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