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034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6-06-08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标题:关于强化居(村)委会在推进实施意定监护制度中的作用的提案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本提案所提的关于强化居(村)委会在推进实施意定监护制度中的作用的建议,对推动我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接到提案后,我局通过反复讨论和认真研究,认为建议切合实际,将吸纳相关建议,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我市推进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

2025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开展意定监护工作的原则;二是明确政府职能;三是围绕制度落地实施提出5项举措;四是聚焦权益保障完善配套机制。

《若干意见》发布后,社会各界总体肯定这些探索举措,也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希望出台具体的流程指引和操作规范,形成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参考模板,对应老年人需求,居(村)委可以受邀现场参与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签订的有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

(二)当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为更好地推动《若干意见》落地,结合上述建议,我局于2025年底启动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配套举措研究工作。

一是起草《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文件拟围绕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实施,从主体界定、设立流程、服务支持三个层面作出系统而具体的规定。在相关主体方面,重点对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财产管理人等主体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明确。在设立流程方面,拟明确意定监护的设立、启动、终止等流程,并倡导办理公证;此外,拟提出老年人在尚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可委托未来监护人提供代理服务,在突发紧急状况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在服务支持方面,拟明确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支持培育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相关服务,加强社会宣传等。

二是会同司法部门研制《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此文件专业化程度较高,旨在为老年人及其选定的意定监护人提供全面、可自主约定的权利义务框架。协议核心围绕监护关系的启动前后作出系统安排:在老年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前,可预先约定委托代理与临时照料事项;在监护启动后,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范围,涵盖人身照管、医疗照护、财产管理、民生保障、法律事务乃至殡葬与遗产管理等,并允许老年人选择设立财产管理人实现监护权与财产管理权分离,同时鼓励设立监护监督人对履职过程进行监督。整体上,该示范文本兼顾法律严谨性与个性化需求,为老年人实现“我的余生我做主”提供可落地的法律工具。

三是制定《关于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文件旨在为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受邀请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提供指引。文件拟明确见证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强调见证的目的是确认协议签订过程的真实存在与双方的自愿性,居(村)委等作为中立第三方,遵循保障自主、中立免责及回避等原则,不推荐监护人、不参与内容协商、不承担协议履行责任。

提案中关于加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引导与政策法规解读、强化意定监护需求排摸与启动协助流程指引、明确居(村)委会的辅助监督与风险报告职能等建议,对于健全我市意定监护制度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我局启发很大,我局也将在日常工作中和此次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配套文件过程中予以吸收采纳。在制度宣传和解读方面,待配套文件正式印发后,我局将结合文件内容组织面向基层开展赋能培训;同时把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纳入“银龄法宝”老年普法进社区的普法宣传内容,联合各类媒体开展系列化宣传,有效提升市民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与理解。在居(村)委会相关职能作用方面,我局已在今年年初将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列入下派居(村)组织工作任务计划,《若干意见》和上述相关配套文件中也阐明了居(村)委会的相关职责和相关业务流程。同时也指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重点将聚焦孤老、失独、“老养残”家庭,以及子女无法履行监护义务、不履行监护义务等有监护特殊需求的老年群体,居(村)委会在开展政策宣传和协助服务方面可以更有针对性,为社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帮助,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