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141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5-07-31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标题:关于养老机构行业规范的提案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提案对一些养老机构在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分析,在出入管理、信息共享、遗嘱见证、违规收费行为惩处和明确禁止性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对于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了会办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为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规范养老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向老年人提供安全、优质、规范的服务,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市民政局陆续出台了《上海市养老机构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沪民养老发〔2025〕3号)、《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做好合规经营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4〕16号)、《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沪民规〔2024〕19号)等文件,并积极修订完善《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指标等标准、文件,始终以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行业规范管理。

(一)关于老年人出院和亲友探望的建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为入住老年人的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市民政局在2024年出台了《养老机构合规经营指引》,在“服务规范”中也作了明确规定,并指导各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开展对《养老机构合规经营指引》的学习,明确养老机构合规经营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针对提案提到的“部分养老机构根据入院监护人或保证人的要求,限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外出及亲友进院探望”的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宣传,督促提醒养老机构认真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老年人正常进出及其亲属朋友正常探视的权利。

(二)关于机构住养老年人身份信息共享的建议。目前,市民政局已建立上海市民政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全市养老机构均使用该信息系统进行老年人信息登记、出入院等管理工作,具备老年人身份信息数字化管理的条件。但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份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和敏感数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民政部门未经老年人允许不能随意提供。建议老年人的近亲属等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获得老年人的信息。

(三)关于养老机构见证住养老年人遗嘱有关事宜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提案提出的建议,遗嘱公证作为公证机构的传统公证事项,一直得到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市共有25家公证机构,均可办理遗嘱公证,并可依申请为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公证服务。根据市司法局的建议,我们将指导各养老机构规范有关遗嘱办理的协助事务,引导其通过公证途径或依法合规办理见证,避免利害关系人员参与见证,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关于加强违规收费惩处力度的建议。一是市民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工作方案》,明确将“养老机构的价格行为”列入综合监管事项,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二是市民政局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等级评定指标中要求机构对收费项目及标准(含预收费)进行公示,且实际收费执行情况与公示应一致。同时,养老机构的预收费收取和使用应符合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民政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存在“未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的不规范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市市场监管局已将养老机构价格行为等检查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组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养老机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近年来全市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网络监测、案件查办等多维度的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形成包含规范价格行为等内容的《上海市养老院市场监管领域常见问题合规指引》。

(五)关于明确禁止性行为的建议。一是经向委员了解核实,提案提到的“推销搭售理财、保险等”行为,主要是出现在部分养老社区、养老地产项目中,对此我们也将持续加强各类宣传,会同我市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加大对防范和打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正面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属防范意识和能力。二是我们将结合我市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督促指导各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加强对违规推销搭售理财、保险、保健品等以及违规收费等禁止性行为的宣传和案件查处。对查实确有上述行为并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我们将依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对相关机构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