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203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5-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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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优化低保等困难家庭收入核算机制,改变银行利息收入计入途径的提案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提案以华阳路街道130户低保家庭的具体情况为例,分析了小额利息扣除对困难家庭带来的现实经济压力,从而提出了优化利息收入核算机制等对策建议。提案的分析数据详实,具有较强针对性,体现了对救助政策的深入思考和对困难群众的密切关注。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提案的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给了我们很多启迪。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是确保对象认定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救助成效精准的政策基础,更是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多年来,我局持续优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2024年,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的支持下,我局印发了《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其中,《认定办法》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各类收入的内涵及认定方式作出了规定。可支配收入的内涵主要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中“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有关内容。根据民政部文件,“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因此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计入可支配收入的范围符合上位文件有关规定。
提案中提到“规范操作流程,制定全市统一的利息核算操作指南”,我们非常认同。利息作为收入的一种,应按照低保等社会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认定办法进行计算,根据《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的申请受理前3个月内的平均收入认定”。即收入认定时,先核对对象申请前3个月的收入,根据收入总额按3个月平均,以平均金额作为家庭可支配收入,再按照低保标准补差确定救助标准,按月发放救助金。
提案中提出“推动自动化核算:建议开发自动化的利息收入核算系统,减少人工操作,提高效率”。目前,通过在调查核实程序中引入收入核对机制,街道、乡镇可了解申请对象的收入、财产情况。近年来,我们通过再造业务流程、升级信息系统,推动核对工作的办理环节简化近60%、业务时限缩短50%、申请材料压减75%,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帮助群众享受惠民政策、便捷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持。
提案中提出“优化定期复审周期”,我们认为具有可操作性。2024年,为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及动态管理流程,我们出台了《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沪民规〔2024〕18号),规定“低保家庭应定期提交复审材料。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重病人员且收入等状况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提交一次复审表;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提交一次复审表;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季度提交复审表”。具体的审核审批期限,由街道、乡镇结合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此外,为避免街道、乡镇因未能及时掌握对象情况而出现错保、漏保的情形,我们还对复审的程序进行了优化,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低保家庭每3个月开展一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并加强对低保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的监测,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处置和定期探访关爱等方式了解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相关政策,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宣传,提升基层工作队伍能力,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认知和理解,同时广泛收集社会救助相关意见建议,待条件成熟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