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879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5-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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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加强失能老人监护人指定与管理工作的提案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日益增多。委员提出,本市应积极落实《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关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的规定,不断完善监护配套制度,形成监护服务体系。这些建议对本市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监护制度体系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民政部门主动作为,制定工作规范,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议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市民政局积极推动监护工作试点,支持各区探索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的实施路径。2023年4月,黄浦区民政局在全市率先制定发布《黄浦区公职监护人操作流程》,首创公职监护“五步法”,由区民政牵头、街道协调、居委委托、法院指定、多方监督,启动了多例居委会担任公职监护人的法律程序。今年来,在总结经验、梳理问题的基础上,正在修订《黄浦区公职监护人操作流程》2.0版,聚焦公职监护关系设立后的履职流程,进一步理顺监护职责。闵行区民政局积极探索推动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启动全国首个老年人社会监护服务“椿萱计划”,于2024年11月发布《闵行区关于推进老年人监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健全老年人监护服务体系,对于公职监护、临时监护或者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落实筛查发现、服务咨询、信息登记、医疗评估、信息确认、签定协议、备案监督、提供服务的全流程监护服务闭环管理。去年来,市民政局积极调研闵行、黄浦、长宁、杨浦等区社会监护、意定监护、公职监护等实践情况,收集、研究相关监护案例,以问题为导向,启动了公职监护操作文件的制定工作,对公职监护责任人的确定、被监护人的发现及确定、申请、指定和变更、公职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监督等履职流程进行规范。下一步,将继续推进文件制定工作,为基层部门规范履职提供工作指引。
(二)关于加强对基层组织培训和支持的建议
本市各级民政部门在探索开展监护履职路径过程中,重视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推广公职监护人制度实践探索成果,指导街道和居委会熟悉掌握公职监护人工作流程,提升履职能力,黄浦区民政局定期举办公职监护人工作培训,回应基层实际需求,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闵行区启动“椿萱计划”以来,陆续在各街镇为居村老龄干部、养老顾问、家庭照料者、社区老年志愿者、社区老人等群体开展赋能培训,通过科普宣传、社区讲座等形式帮助基层工作人员、老年群体了解老年社会监护的基本概念、监护服务流程和实际操作方法,为有需求的老人对接专业服务。今年7月,市民政局也将组织遗产管理人和监护制度培训,不断提升基层部门履职能力。
上海法院等部门也重视对基层组织的培训和支持,定期为居(村)委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开展监护制度专题培训,重点解读《民法典》监护制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居(村)委会在监护人指定、监督中的法定职责,围绕“如何发现监护缺失风险”“监护人指定申请流程”“监护争议调解技巧”等内容,提供操作指引、文书模板及流程图,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模拟等提升基层组织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与实操能力。
(三)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会化监护服务体系的建议
上海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监护服务方面开展探索和实践。2020年8月,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以法定监护或意定监护的方式,为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责任的老年群体(如社会孤老、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子女在海外的家庭等)提供咨询对接、人身照护、财产保护、签约公证等服务。2021年,成立上海市普陀大道社会公益发展中心,提供社会救助与监护,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服务项目。这些机构的服务,充分展示了社会监护服务在监护体系中的有效性和实践价值,各级民政部门也将在后续工作中加强对社会组织等的培育和支持,不断建立健全社会监护服务体系。
全市法院也不断创新监护监督机制,引入社工、调解、心理咨询等专业机构,确保监护人规范履职。并将以提案办理为契机,积极履行司法职能,深化智慧司法应用,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加强法律咨询宣传,助力构建更加完善的老年人监护保障体系。
(四)关于建立健全监护监督机制的建议
本市民政部门在建立健全监护监督机制方面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实践。《黄浦区公职监护人操作流程》明确规范了“年度履职报告”内容,要求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掌握公职监护的履行情况,对居民委员会担任公职监护人相关事宜给予指导和监督,并要求公职监护人应当每年度以书面形式向区民政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一次履职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人身照护情况、重大法律事项代理情况、财产管理情况、第三方服务情况以及其他与被监护人相关的情况。《闵行区关于推进老年人监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要求,探索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要求监护监督人监督意定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包括要求监护人报告监护事务;调查意定监护人的执行情况,审查监护报告、主动审查监护行为等。市民政局在制定公职监护操作文件过程中,也注重对监护报告等基层实施的监护监督方式和手段进行效果评估,确有实效的将积极吸收写入工作文件,指导、督促公职监护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