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情况 ( 2024-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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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调整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建议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代表收集了相关困难人群申请生活救助的案例,分析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匹配的问题,并就现行认定标准提出修订建议。代表的分析到位,建议具有现实针对性,体现了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也是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支持。
一、关于提高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货币财产标准
代表建议对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第二条“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进行调整,这和我们的想法不谋而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支出型贫困家庭)三类,目前在不同文件中明确。其中,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于2012年试行,2014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6号,以下简称原《标准》),2019年经评估延长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沪府办规〔2019〕4号)。政策实施为规范救助准入条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发放救助资金奠定了制度基础,但也存在标准实施多年未调整、与困难群众需求不适应的情况,同时由于三类认定标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不便于基层操作和困难群众清晰掌握。
自2023年下半年起,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医保局、市农委、市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对原《标准》和相关文件进行了评估,对调整货币财产标准的幅度进行研究。收到建议后,我们加快工作推进,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多次听取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救助对象、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研究认为,货币财产标准调整应把握“适度”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困难群体实际需求相适应而有所提高,又要体现稳妥有序,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经研判,建议将低保家庭的人均货币财产标准定为“低保标准的24倍”,建立低保家庭货币财产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考虑到特殊群体的情况,“对2人及2人以下困难家庭上浮10%,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上浮20%”。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支出型贫困家庭)三类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进行了统筹梳理,修订合并形成《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之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开展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法制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并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修改认定标准中机动车相关规定
代表建议对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第三条“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进行调整。对此条建议,我们也开展了调研,广泛征求了包括一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救助对象、专家学者在内的各方意见。大家普遍认为,机动车不仅包含车辆本身价值,还包括车牌价值,实际使用中还有保险、燃油、停泊等费用支出。调研显示,对救助家庭可以拥有机动车的社会认同度、群众接受度不高。综合考虑车辆价值、车辆养护费用支出及可能存在的社会舆情风险及政策公平性等问题,大家认为目前对机动车标准作出调整的条件还不成熟。我们将加强跟踪调研,适时优化。
三、关于大力发展慈善帮扶
对代表建议中提到的个案,我们非常关注。在面上政策尚不具备调整条件、个案不符合政策条件时,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帮助。近年来,我们一直努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困难群众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同时,鼓励各区、各街道(乡镇)立足本地实际,汇聚救助资源,形成社会救助资源库,完善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转介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加强匹配对接,共同形成关心关爱困难群众的合力。
接下来,我们将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做好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工作;出台《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加快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机制顺畅、服务精准、兜底有力的本市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