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923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3-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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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标题:关于推动科技类民非组织发展并促进其在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过程发挥积极作用的建议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提案对如何进一步发挥科技类民非单位在引领产业发展作用方面提供了良好思路,有助于推动本市科技类民非单位健康发展,在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收到提案后,我们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会办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优化登记管理方面

本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科技类民非单位,市民政局与市科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非单位性质)的政策制度。一是拓宽直接登记范围。2019年3月出台《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准予到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2021年探索长三角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出台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操作指引》。二是突破成立时国有资产份额限制。2019年4月,市科委、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沪科规〔2019〕3号),明确适当放宽国有资产出资比例限制,即登记开办时其国有资产份额可提高到不超过总资产的三分之二,发展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非营利性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持续优化登记管理工作。一方面,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民非类新型研发机构登记服务协同机制,优化登记服务流程,简化操作程序,推进登记便利化;另一方面,优化民非类新型研发机构等级评估的方式和程序,从评估报名、培训辅导、实地评估等提供主动服务,为民非类新型研发机构评估提供便利。

(二)关于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方面

民非类新型研发机构具有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特点,在实践中已经逐渐显现出了对人才的吸引和集聚优势。但是,当前企事业人员在科技类民非机构兼职兼薪存在障碍等问题依然存在。

下一步,市科技部门将进一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更好地集聚人才。一方面,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之间的人才双向流动。另一方面,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提高对高水平创新人才的集聚和吸引能力。

(三)关于加大资金支持方面

目前,我市对民非类科研机构的资金扶持,主要通过科研经费、创新券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加强对科技类民非的项目扶持,鼓励科技类民非积极申报上海市科技项目,给予科研经费支持。鼓励科技类民非汇聚社会力量,引导科技类民非加大对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二是通过创新券等支持方式,促进科技类民非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入驻创新券平台;推动企业向科技类民非购买科技研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和培训,按服务金额的50%给予政府财政补贴,每家机构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下一步,市民政局和市科技部门协同联动,面向上海三大先导产业、六大重点产业等领域的基础前沿和共性技术需求,培育建设民非类新型研发机构。市、区科技部门可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补助。

(四)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方面

目前,我市科技类民非单位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2019年出台的《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对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扶持措施,科技类社会组织能够和高科技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一样,平等申请和享受包括研发后补贴、租金补贴等政策待遇。二是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科委、市民政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沪科规〔2021〕16 号),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当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和教学用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下一步,市税务部门将密切与市民政局和市科委联动,积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科技类民非单位发展,为其更好地融入科创中心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推动科技类民非单位发展并促进其在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过程发挥积极作用十分必要,下步我局将争取各相关委办能有更多更实的举措来促进科技类民非单位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