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842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3-05-18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标题:关于支持设立专业监护机构的建议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委员对上海老年人监护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和建议非常有针对性,对保护老年人等群体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答复好提案,我们专门进行了研究讨论,市司法局也积极提供了会办意见。

我们感到,委员提出的鼓励支持设立专业监护机构、明确监护主体等建议,为本市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提供了积极的参考。这些建议,我们将吸收采纳列入下一步工作考虑。

二、民政部门推动监护服务的有关情况

《民法典》明确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相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为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意定监护”制度。这些为法人单位成为老年人的意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了支持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及提供相关服务

2021年3月,《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指出“本市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这是地方性养老服务条例第一次提及有关社会组织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的相关内容,也是上海大城养老背景下的又一个全新的探索与尝试。

结合《民法典》和《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施行,我局深入组织学习,认真研究了相关贯彻落实措施。我们认为,民政部门既是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同时也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救助等工作。在提供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养老服务协议确认和执行、缴纳相关养老服务费用、医院救治、纠纷处置、责任承担、丧葬处理等方面,都需要老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对上海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之外的孤老、失独等身边无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老年人,在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欠缺时,根据《民法典》,民政部门或其住所地具备条件的居村委会将依法承担国家监护人职责。

(二)本市近期推动监护类社会组织实践情况

上海市民政局作为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同时也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近年来也积极探索登记监护类社会组织,目前本市闵行区已登记一家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

该社会组织成立以来,已经对接相关咨询将近150余例,目前累计15位老年人签订了意定代理及监护服务协议,等候签约公证的服务对象数十例,服务个案包含了养老院入住和转院、医院入住,麻醉检查,抢救急救,康复病房,身后殡葬,遗嘱执行及监护监督等多个场景的不同类型的监护服务,累计完成监护时长超过1500小时。

在市区民政部门指导下,该社会组织建立了开展意定监护所需的服务流程以及相关规范化文档,包含了《咨询信息表》、《基础信息表》、《意定监护服务协议》、《身前预嘱》、《授权说明书》、《日常探视记录表》、《监护服务记录表》等,形成了初步的工作规范。

各大媒体也高度关注本市关于意定监护的探视实践,中央电视台、上观新闻、澎湃新闻、上海法治报等多家媒体采访了本市意定监护的实践经验;上海教育电视台录制了《如何选择老年监护服务》,向老年群体宣传意定监护的价值和意义。

三、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鼓励支持设立专业监护机构,由民政部门制定监护服务评级标准,公布评级名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本市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目前本市闵行区成立的监护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由区民政局担任,后续民政部门将积极支持鼓励专业性监护社会组织发展,并在监护社会组织实践的基础上,研究服务标准规范。根据监护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适时研究出台评估评级等措施。

(二)关于将监护服务纳入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提供监护服务。目前本市部分保基本养老机构受街镇、村居委会委托,照护由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老年人。鉴于监护职责中可能涉及老年人的财产处置,养老机构往往对直接担任监护人有顾虑。也有观点提出,养老机构要服务老年人并收取相应费用,如果同时担任监护人,在对老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一定风险。    

(三)关于明确非养老机构的监护机构的监管主体,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监护行为及监护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获利行为。目前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能,我们将结合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做好监护类社会组织的管理。除引导意定监护协议中设定第三方监督监察人外,我局将指导居村委会对相关社会组织在监护组织行使监护时开展监督,在社会组织开始履行监护人职责后,居委会等组织可通过日常走访及时了解老年人基本生活状况和相关诉求,对于老年人财产处置及具体监护中碰到的问题,及时上报街镇、区民政局解决。目前本市成立的监护社会组织也引入了相关基金会等第三方对监护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后续我们将梳理总结相关做法,推广第三方监管。

(四)关于加强监护机构与法院、公证处、居委等部门联动,监护机构应通过公证处签订协议,由公证处将信息与法院、居委共享,保障监护协议实际履行。目前,本市部分公证机构已开展探索办理涉意定监护类的公证事项,但是有关意定监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还较为原则。市司法局将指导公证机构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保障监护协议实际履行到位;同时,将鼓励公证机构积极稳妥办理涉意定监护类公证事项,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推动监护协议合法有效履行,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推动相关监护信息接入市大数据中心,实现相关单位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五)关于监护机构签订协议后虽尚未成为监护人,但应定期联系了解当事人现状以保障协议及时履行。从本市监护社会组织实践来看,老年人和监护社会组织在完成意定监护协议的签约和公证后,双方即刻就确立了意定代理关系。后续服务过程分为意定代理期及监护期,即:在被监护人意识清醒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阶段,监护社会组织提供一般民事代理服务,协助被监护人的人身照护和财产保护等相关事项;当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需要通过医院诊断,司法鉴定或者法院宣告等形式认定),监护人将根据被监护人先前的意愿及监护协议履行监护服务,保证被监护人的生活品质,直至监护协议的终止。我们将及时总结监护社会组织的实践做法,逐步完善服务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