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966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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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进一步完善家庭寄养政策的建议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家庭寄养是政府托底抚养的有效补充。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家庭寄养政策的建议”,聚焦当前本市困境儿童监护权归属不明朗、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祖辈无监护能力以及受家庭监护侵害处于不安全环境中的未成年人等痛点问题,这一提案体现了全社会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关注和爱护,也是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发展方向。
新修订的《未保法》第92条,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7种情形,包括并不限于提案中所列举的情形,如未成年人身份不明、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等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等。第93条规定,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为此,提案建议与贯彻落实《未保法》有关要求相一致,市财政局、市妇联也积极提供了相关意见,我局将在总结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基础上,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吸收采纳,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积极探索推进。
二、本市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情况
根据民政部现行《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为了让市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更多地享有家庭温暖和人间亲情,1997年,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新民晚报社联袂发起了“抱一抱孤儿”和“周末寄托”项目,在此基础上,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创建了“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项目”,开启了孤残儿童多元照料模式的发展,是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成功探索,得到民政部肯定,被称为“上海模式”并在全国推广。
本市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项目以“政府出资、社会支持、家庭寄养、统一监护”为运作模式,将市儿福院监护的孤残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进行养育照料,由市儿福院提供寄养儿童养育费补贴和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同时通过家访、评估、培训等向寄养家庭提供支持并落实寄养儿童监护。财力补贴方面,本市从2013年起,即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对家庭寄养劳务费予以补贴,并逐步提高,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610元。工作机制方面,依据民政部2014年《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市儿福院进一步细化寄养条件,明确寄养关系建立、维护、解除工作机制,形成了寄养申请、评估、审核、培训、签约的寄养关系建立机制,家访、培训、评估、监护、服务支持的寄养关系维护机制及终止寄养申请、儿童评估再安置的寄养关系解除机制。服务管理方面,建立了市儿福院寄养中心、寄养工作站、寄养家庭三级服务管理模式,通过寄养中心日常监管,寄养工作站定期家访、评估,及时回应寄养家庭和儿童需求,提升了寄养安置成功率和寄养服务时效性。专业发展方面,市儿福院于2000年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寄养队伍,积极推动寄养工作专业化发展,打造了一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医护、教育、照料、心理等多专业相结合的综合性寄养队伍,更好的满足了寄养儿童多样化需求。
本市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开展至今,1000余名孤残儿童受益于项目,享有了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300余名寄养儿童成功被国内外家庭收养,拥有了自己真正意义上的家庭,超过近100名寄养儿童成年后进行了社会安置,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社会人,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回归。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目前,上海家庭寄养工作还只限于政府监护的孤残儿童。对于监护权归属不明朗、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祖辈无监护能力以及受家庭侵害处于不安全环境中的未成年人,主要是通过完善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制度、提供家庭监护服务支持或在必要时提供政府兜底监护来解决。
近年来,随着国家及本市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新修订的《未保法》的规定,对于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也可以适用家庭寄养。从民政部门的工作实践来看,解决此类困境儿童对象的监护以及寄养问题,还需要根据《民法典》、《未保法》中与监护有关的条款,分层分类理清顺位监护人的职责及法律关系,并确定合适的监护人后,按照“一人一方案”的原则针对性地试点开展。
在下一步的试点工作中,我们将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科学界定适合家庭寄养的对象。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纳入民政部门临时监护范围的困境未成年人,如开展家庭寄养,需要对其父母及原生家庭的家庭监护意愿、能力进行专业评估,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后方可进行。对于有监护意愿但监护能力不足的监护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监护服务支持的方式解决。二是规范委托监护流程。按照个案管理原则,经专业评估后为需要寄养的困境未成年人寻找适合的爱心家庭配对,由监护人与爱心家庭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书,鼓励监护人优先选择其熟悉被监护人情况的亲友,明确寄养服务内容、时间及双方权责等,全程有法务工作者参与,确保寄养工作符合法律要求、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三是建立爱心家庭资源库。《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对寄养家庭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包括居住环境、家庭收入、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我局将加强与妇联等相关部门合作,招募一批有爱心意愿、有抚育能力和条件的家庭,作为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的重要支撑,同时加强对寄养家庭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寄养安全。四是加强财力保障。在深入调研和全面排摸寄养需求的基础上,参照市儿福院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劳务补贴的办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纳入财政保障,以便更好地推动工作试点。五是加强设施载体建设。积极推进各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等设施建设,不断拓展困境儿童监护服务的设施载体。同时,配合市妇儿工委办积极推进上海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努力打造集儿童保护、关爱、游戏、学习、生活等一站式服务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