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接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领、发放受理工作的通知 (2016-07-07 )

各区县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要求,本市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老年综合津贴。2016年6月1日起,上海市敬老卡申领、发放受理工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担,“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领系统”上线运行,“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敬老卡申领、发放事项”同步上线。
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本市不再实行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交通制度,原社会保障卡副卡(敬老服务专用)5月1日起停止申办,其余相关业务自6月26日起停止办理。
请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协调区县敬老卡申领业务主管部门对受理中心开展业务培训,并协调区级民政(老龄)、社保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做好承接准备工作,保障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领、发放受理工作顺利落实。
2016年6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沪府发〔2016〕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从今年5月1日起,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
二、发放标准
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今后,老年综合津贴标准的调整,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研究确定。
三、申请和审定程序
(一)申请受理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进行受理。
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建立后,安排集中受理阶段,采取行政委托方式由居(村)委会协助并开展申请受理工作。
(二)核对审定
区县民政部门通过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核对确认老年人的身份信息,按照老年人户籍审定老年综合津贴发放清单。
四、发放形式
老年综合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别发放。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设立一定年限的追溯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敬老卡制作、发放和管理具体事项,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五、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是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象资格审定、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落实老年综合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市和区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六、政策衔接
(一)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本市不再实行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交通制度,原社会保障卡副卡(敬老服务专用)的使用期截止到2016年6月25日。
(二)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各区县高龄老人货币化营养补贴不再发放;区县、街道乡镇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和实物补贴等可继续保留。
(三)在认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时,老年综合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确保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落实到位。
(二)加强资金保障。老年综合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与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由区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区县民政部门应设立银行账户,用于老年综合津贴发放,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区县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津贴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确保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建立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交互,实现老年人口信息的实时比对和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老年人。采取多种形式,对制度进行宣传解读,及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确保老年人及其家属知晓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上海市敬老卡申领操作规范(暂行)
一、依据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
二、申领对象
年满65周岁的本市户籍市民。
三、办理地点
就近的街道、镇(乡)受理网点。
四、申领资料
(一)本人办理。申领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
(二)委托办理。申领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代办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以及委托书。
五、申领流程
(一)已申领过社保卡的市民:
1.验看申请人的申领材料。
2.将申领人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上传。长宁、原静安、闵行、嘉定、奉贤等试点区录入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其余非试点区县录入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领系统。
3.打印《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1),请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对于未配备打印机的受理网点请申请人正确填写空白《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并签字存档。
4.告知申领人20个工作日后方可领卡,逾期六个月未领取敬老卡,卡片将由制卡部门回收处理。
(二)未申领过社保卡的市民:
通过社保卡申领流程采集相关信息后,再办理上海市敬老卡。
六、信息勘误方法
(一)当系统显示没有该申领人户籍信息时,工作人员应查验申请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确认该申请人确系本市户籍,在线提交添加户籍信息申请,申请成功后再行申领。
(二)当二代居民身份证上信息和系统下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时,工作人员应告知申领人咨询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市卡中心)962222处理后再行申领。
七、收费
上海市敬老卡申领免费办理。
上海市敬老卡发放操作规范(暂行)
一、依据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
二、发放地点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卡中心)指定的邮政投递部门,负责将制作完成的上海市敬老卡投递到申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街道(镇)受理网点,并按照何处申领何处发放的原则,由街道(镇)受理网点向申领人发放。
三、领取材料
上海市敬老卡由本人领取的,领取时应出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如遇特殊情况需代为领卡的,代领人应出示持卡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代领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委托书。
四、发放流程
(一)邮政投递部门在投递前与受理网点联系人预约上门投递时间。
(二)邮政投递部门将邮件投递到受理网点时,工作人员应当场验视邮件包装完整无损后,在投递单上签章确认。
(三)工作人员在发卡时,应与市民核验信封开窗处的姓名与地址信息,避免错发。
(四)领卡人在领取上海市敬老卡时,拆封阅读信封内所附的《上海市敬老卡持卡人须知》(见附件3-1),并核对卡面信息无误后,在《上海市敬老卡领卡回执》(以下简称《回执》,见附件3-1)中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如代为领卡的,代领人应写明代领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持卡人的关系等相关信息并签字。
(五)工作人员将《回执》背面的领卡回执号录入系统。长宁、原静安、闵行、嘉定、奉贤等试点区录入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其余非试点区县录入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领系统。
(六)工作人员将《回执》按序装订存放备查,存放期为两年。
(七)受理网点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拆阅信封。
五、退卡处理
受理网点在发放过程中,遇到问题邮件、错卡、遗失卡及滞发卡等无法发放的情况,应妥善保管,通过指定邮政投递部门一并退回市卡中心。
(一)退卡分类
1.问题邮件:邮件实物与内含清单不符。
2.错卡:在发卡过程中,由于卡面信息错误或印刷质量问题导致市民拒绝签收的上海市敬老卡。
3.遗失卡:在发卡过程中,因未妥善保管等原因而遗失的上海市敬老卡。
4.滞发卡:对于送达受理网点逾6个月,持卡人尚未领取的上海市敬老卡。
(二)退卡流程
1.问题邮件。该邮件内所有上海市敬老卡均不可发放,应立即封存,即时与市卡中心指定联系人(64853301×3224分机)联系,申请退回;市卡中心在确认退回申请后,通知邮政投递部门上门回收。
2.错卡、遗失卡、滞发卡。应分类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原则上每周),并与市卡中心指定联系人(64853301×3224分机)联系,申请退回,市卡中心在确认退回申请后,通知邮政投递部门上门回收。退回时,应按要求分类填写《上海市敬老卡退卡登记表》(见附件3-2)。对于其中的遗失卡,受理网点应查明原因并出具受理网点主管单位盖章的遗失书面报告。
六、卡的保管
各受理网点应保证上海市敬老卡的安全、有序存放。
(一)各受理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上海市敬老卡的保管。
(二)上海市敬老卡应存放在专用的橱柜并上锁。如果橱柜位于开放的办公区域,应放置于可全天视频监控的位置。
(三)上海市敬老卡应按签收月份分类存放,受理网点存放已签收的上海市敬老卡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个月,超过滞发期限的上海市敬老卡应全部按流程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