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 2025-09-24 )
索取号: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一、重点普法内容、责任部门和重点普法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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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普法内容 |
责任部门 |
重点普法对象 |
习近平法治思想 |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
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工作人员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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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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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儿童领域、收养登记) |
儿童福利处(收养登记处) |
收养登记当事人;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非营利法人) |
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 社会团体管理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 基金会管理处 |
市级社会组织;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婚姻登记) |
婚姻管理处 |
婚姻登记当事人;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民政部门履行监护、遗产管理人相关职责) |
区划地名处(基层社会事务处) |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老龄工作处、养老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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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残疾人福利处、社会救助处(收入核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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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社会团体管理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基金会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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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慈善事业促进处、基金会管理处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社会救助处(收入核对处) |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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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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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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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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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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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
养老服务处、老龄工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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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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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儿童福利处(收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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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残疾人福利处、社会救助处(收入核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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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
区划地名处(基层社会事务处) |
各区民政局行政区划工作人员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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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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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
婚姻管理处 |
婚姻登记当事人;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
婚姻介绍机构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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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
殡葬管理处 |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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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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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社会团体管理处 |
市级社会团体;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 |
市级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基金会管理处 |
基金会;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彩票管理条例 |
计划财务处 |
彩票从业人员;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上海市慈善条例 |
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社会团体管理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基金会管理处 |
市级慈善组织;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
社会团体管理处、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社会组织服务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处) |
行业协会;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服务处 |
养老机构;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 |
区划地名处(基层社会事务处) |
各区民政局行政区划工作人员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社会团体管理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基金会管理处、社会组织服务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处) |
市级社会组织;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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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社会团体管理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基金会管理处、社会组织服务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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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社会团体管理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基金会管理处 |
市级社会组织;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社会团体管理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基金会管理处 |
市级慈善组织;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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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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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
社会团体管理处 |
市级社会团体;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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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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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基金会管理处 |
基金会;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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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
行政执法处 |
社会公众;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
二、重点普法内容工作任务 |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聚焦市民政局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辅导会、报告会、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形式,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和核心要义,紧紧围绕“十一个坚持”,全力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市民政局系统落地生根。聚焦市民政局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普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和理念,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市民政局系统工作人员要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实现宪法教育常态化。结合民政业务工作,广泛宣传宪法中与社会救助、公益慈善、婚姻家庭、养老服务等相关的条款和内容。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三)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 推动民法典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要聚焦民法典中与民政工作密切相关的监护制度、法人制度、婚姻家庭、收养登记、遗产管理人等条款和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民法典典型案例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增强人民群众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 (四)深入学习宣传与民政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注重运用“互联网+”手段,在内容推广、互动服务、效果评估等环节加大新媒体、新技术运用力度,着力增强民政领域普法活动的辐射力。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在官方网站和微信等新媒体阵地上开设法治宣传专栏,有针对性地宣传解读民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方面法律法规,增强全面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的法治意识。大力宣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慈善事业等方面法律法规,为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大力宣传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服务、养老服务等方面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治在全方位强化基本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大力宣传行政区划、界线管理等方面法规,助力加强相关专项行政管理。 (五)深入学习宣传与推进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各单位、各部门针对工作中容易出现的安全隐患,加强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防患于未然。围绕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组织规范运作、毒品预防等基层治理重点难点,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 (六)深入学习综合性法律法规 学习与履行法定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立法法、监督法等反映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预算法、审计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 (七)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党内法规 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党内法规,不断增强市民政局系统干部职工的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学习宣传。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情况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支部“三会一课”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