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对象财政补贴资金及政策清单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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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序号 | 补贴政策名称 | 补贴对象类别 | 补贴标准 | 政策依据 | 资金来源 | 备注 |
1 | 节地安葬补贴 | 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亲属或者其他经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为其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 | 1000元/穴 | 《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民规〔2017〕5号;《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沪民规〔2017〕9 号) | 市级福彩公益金 | |
2 | 海葬补贴 | 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亲属或其他经办人为其办理骨灰撒海并不再保留骨灰的 | 4600元/具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骨灰撒海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7〕13 号) | 市级福彩公益金 | |
3 | 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 | 年满65周岁的上海户籍老年人 | 65-69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 | 市、区两级财政资金(1:1) | |
4 | 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本市户籍,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 | 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8元;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96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40元。 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4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84元。 |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 《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9〕2号) | 市、区两级财政资金(1:1) | |
5 | 发放孤儿助学补贴 | 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 | 每人每年10000元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民儿福发〔2019〕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民办发〔2019〕24号) | 中央福彩公益金全额保障 | |
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 | 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41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290元。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规〔2020〕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 | 区级残保金 | |
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150元。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规〔2020〕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 | 区级残保金 | |
8 | 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 | 2020年7月后补差至每人每月1240元 |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0﹞12号) | 城镇低保资金中从业人员家庭市财政承担50%,农村低保资金中市财政承担崇明50%,金山、奉贤30%,其余由区财政承担。 | 对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个人提高救助标准到低保标准的1.3倍,2020年7月后补差至每人每月1615元。 |
9 | 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 重残无业人员 | 2020年7月后标准为每人每月1615元 | 《关于将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实施归并管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82号);《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0﹞12号) | 区财政 | 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已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同期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助金。 |
1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特困人员 | 基本生活按照供养标准(1615元/月)进行补差,同时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丧葬、教育等供养服务。 | 《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沪府发﹝2016﹞109号);《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0﹞12号) | 区财政 | |
11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对象 | 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21]2号) | 区财政承担,市财政适当补助。 | |
12 | 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的生活补助 | 符合条件的生育三胞胎的家庭 | 2020年7月后标准为每人每月1615元 |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0〕12号);《关于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规﹝2020﹞15号) | 区财政 | 生育三胞胎的家庭,在三胞胎中确定一个补助对象,每月按标准给予一份生活补助,三胞胎以上按每增加一个子女,增加一个补助对象,每月增加一份生活补助。 |
13 |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 对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 |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 《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沪府发﹝2016﹞90号) | 市区两级财政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