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善超市设施和服务规范指引》的通知 ( 2018-03-02 )

索取号: AA9117003-2018-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慈发〔2018〕1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上海市慈善超市创新发展三年规划(2017—2019年)》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慈善超市设施和服务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31日


慈善超市设施和服务规范指引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慈善超市的设施设备要求、服务要求及管理要求等。

  本指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慈善超市,已建成并运营的慈善超市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指引

  GB/T 23650 超市购物环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指引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B/T 10520 超市节能规范

  DB31/T 778 超市服务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引。

  3.1

  慈善超市charity store

  慈善超市是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捐助为基础、借助超级市场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体和居民提供物质帮扶、志愿服务和商品销售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3.2

  设施设备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与慈善超市经营直接相关,或对慈善超市经营管理起到支持和辅助作用的场所、机器、设备、工具。

  3.3

  困难群体impoverished group

  民政部门确认的主要帮扶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群体、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遭遇临时性困难的群体和支出型贫困群体。

  4设施设备要求

  4.1场地

  4.1.1整体要求

  4.1.1.1慈善超市宜选择在交通便利、居民聚集、客流集中、便于接收捐赠物资的地区。

  4.1.1.2各街道(镇)宜为慈善超市提供场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支持。

  4.1.1.3慈善超市整体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m²。

  4.1.1.4慈善超市可采用经营与仓储相结合模式,可划分独立的营业区、仓储区和办公区。

  4.1.1.5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划分独立的义卖区和便民服务区。

  4.1.1.6慈善超市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1.2营业区

  4.1.2.1未设置独立义卖区的慈善超市,其营业区可承担向困难群体销售低价基本生活用品和发放助困物资的职能。

  4.1.2.2慈善超市营业区的面积不应小于超市整体建筑面积的50%。

  4.1.2.3慈善超市营业区宜按商品的种类进行分柜或分区。

  4.1.2.4销售服装类商品的慈善超市宜在营业区设试衣间。

  4.1.2.5慈善超市营业区内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应保留足够人员正常通行的距离。

  4.1.2.6慈善超市可在营业区设爱心柜,为残障人士手工制品提供代售服务,也可出售爱心企业或个人捐赠的相关物资。

  4.1.3仓储区

  4.1.3.1慈善超市仓储区应满足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4.1.3.2慈善超市可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在仓储区内采取有效分区措施。

  4.1.4办公区

  慈善超市办公区应承担供工作人员开具凭证和票据,记录款物接收情况,存放单据的职能。

  4.1.5义卖区

  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设置独立义卖区,面向困难群体销售低价基本生活用品,发放助困物资。

  4.1.6便民服务区

  4.1.6.1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设置独立便民服务区,向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便利服务。

  4.1.6.2慈善超市便民服务区可向居民提供彩票销售、公共事业费代缴等服务。

  4.2建筑物

  4.2.1整体要求

  4.2.1.1超市的节能管理应符合SB/T 10520《超市节能规范》的规定。

  4.2.1.2慈善超市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指引》的规定。

  4.2.1.3慈善超市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4.2.1.4慈善超市店内通道和货架摆放应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火等级达到二级。

  4.2.1.5慈善超市的名称采用全市统一格式,应为“所属地域名+慈善超市”组成,如:长寿路街道慈善超市。

  4.2.1.6慈善超市门店标识应采用全市统一样式(见附件1)。标识以白色为主色调,同时使用红蓝绿作为点缀,材质采用高精度灯布或灯片,厚度不高于LOGO,LOGO采用立体吸塑制作内嵌发光灯管。

  4.2.2外部建筑设计

  4.2.2.1慈善超市所有招牌、广告、标志均应安全牢固。

  4.2.2.2慈善超市与外部连通的门窗和橱窗,应有防盗安全设施。

  4.2.2.3慈善超市门窗的建造应符合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要求。

  4.2.2.4慈善超市主要出入口宽度、无障碍通道和应急通道设置应符合GB/T 23650《超市购物环境》的规定。

  4.2.2.5具有条件的慈善超市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4.2.3内部建筑设计

  4.2.3.1慈善超市的墙面、地面设计与装饰、装修宜与商店环境风格协调一致,便于商品展示和货架布置,并应具有灵活性。

  4.2.3.2慈善超市墙面应张贴所有证照复印件和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4.2.3.3委托企业运营的慈善超市,墙面要张贴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3设备

  4.3.1慈善超市营业区应配备收银设备、保险柜、工作马甲、消防设备。有条件的慈善超市营业区可配备电子支付设备、液晶显示器、监控设备。

  4.3.2慈善超市可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4.3.3慈善超市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使用应符合GB 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4.3.4慈善超市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指引》的规定。

  4.3.5慈善超市营业区和仓储区应配备货架。

  4.3.6慈善超市宜在仓储区配备衣物整理台、储存箱、洗衣机、熨烫设备,便于接收服装类捐赠物资。有条件的慈善超市仓储区可配备消毒设备。

  4.3.7慈善超市办公区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脑、固定电话、互联网接入口。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办公区可配备打印机、传真机和碎纸机。

  5服务要求

  5.1款物募集

  5.1.1慈善超市可作为所在街道(镇)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接收社会物资捐赠。

  5.1.2慈善超市应设置统一标识牌,引导社会公众捐赠物资。

  5.1.3慈善超市接收的捐赠物资可根据规定予以变现,也可在储存达到一定数量后,汇交慈善物资管理中心。

  5.1.4慈善超市可与所在街道(镇)或企事业单位合作,定期开展捐赠物资的义卖或义拍活动。

  5.1.5慈善超市通过捐赠物资变现所获得的收入款项,应用于困难群体救助。

  5.2困难群体救助

  5.2.1慈善超市应帮助困难群体改善基本生活。

  5.2.2慈善超市应面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群体、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遭遇临时性困难的群体和支出型贫困群体发放帮扶款物。

  5.2.3慈善超市接收物资,适宜本地区助困发放的,可由慈善超市实施助困发放。

  5.2.4慈善超市所在街道(镇)可委托慈善超市发放困难群体救助凭证,居民个人持救助凭证领取助困物资。

  5.2.5对于所在街道(镇)的临时性困难群体,街道(镇)可委托慈善超市发放一次性救助凭证,用于临时救助。

  5.3商品销售

  5.3.1慈善超市的相关销售工作,应符合DB31/T 778《超市服务管理规范》规定中的基本要求。

  5.3.2慈善超市销售的商品,可来自接收捐赠物资。

  5.3.3慈善超市销售的商品,其销售价格可经专业价格评估部门评估确定。

  5.3.4用于变现的物资,慈善超市可在超市内以评估价格或爱心价格进行销售,也可通过义卖、义拍等形式销售。

  5.4慈善文化传播

  5.4.1慈善超市可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活动。

  5.4.2慈善超市内可通过张贴慈善宣传标语,悬挂慈善宣传横幅,设置慈善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展示推介。

  5.4.3慈善超市可在店铺内公示所在街道(镇)的慈善救助信息。

  5.4.4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宜开辟沿街橱窗,店铺内布置视频,通过橱窗布置和播放公益性视频进行慈善文化宣传。

  5.4.5慈善超市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慈善文化宣传。

  5.5志愿服务

  5.5.1慈善超市可设置公益服务岗位,招募志愿者。

  5.5.2慈善超市可进行志愿者登记和志愿服务记录。

  5.5.3慈善超市可申报成为上海市公益基地,开发公益项目。

  5.6便民服务

  5.6.1慈善超市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彩票销售、代收代缴公共事业费等便民服务。

  5.6.2慈善超市可面向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便利服务。

  6管理要求

  6.1人员管理

  6.1.1岗位设置

  6.1.1.1慈善超市全职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

  6.1.1.2慈善超市应聘用专职的负责人和收银员。

  6.1.1.3慈善超市可设立社工岗位,聘用专职社工,负责困难群体救助和志愿服务工作。

  6.1.1.4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6.1.2人员招募

  6.1.2.1慈善超市所有工作人员应具有以下条件:

  a)在任职前经过岗前培训;

  b)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c)有爱心。

  6.1.2.2慈善超市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中专以上学历;

  b)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6.1.2.3慈善超市收银员应具有以下条件:

  a)中专以上学历;

  b)有相关工作经验。

  6.1.3工作守则

  6.1.3.1除法定节假日之外,慈善超市每周开放不少于5天,每天开放时间不低于8小时。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延长开放时间,法定节假日也可开放。

  6.1.3.2慈善超市工作人员可佩戴统一设计的工牌。各区可参照慈善超市门店标识配色,自行设计区内统一工牌样式。

  6.1.3.3慈善超市工作人员应保持仪容端庄、仪表整洁。

  6.2运营管理

  6.2.1运营模式

  6.2.1.1慈善超市应进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单位。

  6.2.1.2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慈善超市,可委托有法人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运营,也可与具备法人身份的慈善超市联建联营,条件成熟后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6.2.1.3慈善超市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独立运营,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或实施联建联营。

  6.2.1.4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或实施联建联营的慈善超市,应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界定各自职责。

  6.2.2制度规范

  6.2.2.1慈善超市应建立款物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6.2.2.2慈善超市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业务培训。

  6.2.2.3慈善超市应建立专职人员考核制度。

  6.2.2.4慈善超市应定期公布捐赠物资接收、使用和去向情况。

  6.2.2.5慈善超市应定期公布社会捐赠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所得与去向情况。

  6.2.2.6应建立健全慈善超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6.2.2.7应有保障慈善超市人员安全、服务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的措施。

  6.3款物管理

  6.3.1物资管理

  6.3.1.1慈善超市接收捐赠物资,应符合《上海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接收捐赠物资操作流程图》(见附件2)的要求。

  6.3.1.2慈善超市接收的服装类捐赠物资,应达到八成新及以上。

  6.3.1.3慈善超市工作人员应根据要求对捐赠物资进行验收、清点,并向捐赠人开具《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物资代收据》(见附件3)。

  6.3.1.4慈善超市应做好接收物资的消毒、分拣、仓储、估值、处理。

  6.3.1.5慈善超市接收的日用品、服装类商品等应符合国家关于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6.3.1.6慈善超市工作人员应定期填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物资汇总表》(见附件4)。

  6.3.1.7慈善超市物资用于助困发放的,应填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物资领用单》(见附件5)。

  6.3.2财务管理

  6.3.2.1慈善超市财务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6.3.2.2慈善超市应实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分别核算。

  6.3.2.3慈善超市的社会捐赠和经营性收入应隔离管理、分别核算。

  6.4服务质量监督

  6.4.1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6.4.1.1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对慈善超市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4.1.2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对慈善超市服务各项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4.1.3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对慈善超市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4.1.4政府主管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4.1.5各街道(镇)对本区域慈善超市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6.4.2服务投诉处理

  6.4.2.1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针对慈善超市的投诉处理。

  6.4.2.2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对投诉信息进行核实、处理、反馈和上报。

  6.4.2.3政府主管部门汇总和分析投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发生。

  6.5服务质量评价

  6.5.1慈善超市应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运营情况专报,包括接收、分配、发放救助物资的情况,商品销售情况,志愿服务情况,慈善文化宣传情况和便民服务情况。

  6.5.2政府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慈善超市服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应上报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重要依据。

  6.5.3慈善超市服务质量评估的内容可包括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体提供助困服务情况、开展公益项目情况和商品销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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