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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腾退上海市 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2016年07月20日)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机管局: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清理腾退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

市机管局关于清理腾退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

占有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精神,根据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总体方案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实际,参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15〕398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含分支机构,下同)占有、使用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通过接收、划拨等方式获得的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以下简称行政办公用房)。

协会商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的办公用房或租赁社会房屋,不属于清理腾退范围。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清理腾退协会商会占有、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腾退工作)应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如实报送相关数据,确保平稳过渡。安排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坚持各负其责、有序推进。按照中央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要求和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具体部署,本市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明确责任,制定详尽工作计划,稳要有序推进清理腾退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协会商会。

1.对占有、使用的各类用房(包括分支机构及挂靠企业、其他机构的用房)进行清查、梳理,界定行政办公用房规模。

2.建立行政办公用房档案,包括房屋、土地的具体座落、部位、面积、权属等基本信息;根据中央、本市有关清理腾退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会清理腾退工作方案,包括清退工作负责人、工作计划和步骤,提出清理腾退(或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意见。行政办公用房档案和清理腾退工作方案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3.根据规定时间节点,按时向市机管局清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包括以下步骤:签订移交协议书;移交房屋土地相关权证,建设(改造)、维修相关资料、主要房屋附属设备相关资料,房屋缴纳租金、物业费、停车费及各类公用事业费等凭证;移交清退房屋。

(二)主管部门。

1.按照“一房一档案”的要求,统计汇总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档案,包括房屋及其相应土地的具体座落、部位、面积、权属等基本信息。

2.按照“一会一方案”的要求,审核汇总各协会商会上报的清理腾退工作方案。

3.制定本部门清理腾退工作方案,包括本部门清理腾退工作负责人,清理腾退工作计划、步骤,提出清退移交(或由协会商会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意见。清理腾退工作方案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市机管局(附行政办公用房相关图纸资料)。

4.按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督促并协助协会商会向市机管局清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

(三)市机管局。

1.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协助各主管部门做好上报清理腾退工作方案的审核工作。

2.接收协会商会清退的行政办公用房,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情况,提出使用安排意见报市政府。

3.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各主管部门向协会商会出租行政办公用房事项。

四、清理腾退工作安排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先易后难、规范管理的要求,先行对第一批试点单位实施清理腾退工作,并总结第一批试点单位清理腾退工作经验,完善措施,稳妥有序,逐步推进全市清理腾退工作。

(一)须清退移交市机管局的行政办公用房。

1.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在市级机关集中办公点(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世博村路300号、高安路19号、宛平路315号等)内的。

2.协会商会与主管部门使用在同一独立办公区域内的行政办公用房(指只有机关与协会商会办公的独立自然幢或门牌幢)的。

3.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位于机关办公区域外、且属独立自然幢或门牌幢、产权清晰无纠纷的。

4.已新建、购置办公用房、租赁社会房屋的协会商会,以及挂靠在此类协会商会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其占有、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二)第一批试点单位工作进度。

第一批试点单位主管部门于2016年9月完成本行业清理腾退工作方案,报送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抄送市机管局,并启动清理腾退工作。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属于上述“须清退移交的行政办公用房”的,须于2017年底前完成清退移交工作。

(三)协会商会可继续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1.第一批试点单位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不属“须清理移交的行政办公用房”,且暂无他处办公用房,可继续使用。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和协会商会使用需求,按照上年度市社团局检查的协会商会在册人员数,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审核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上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时向市机管局备案)。履行上述批准程序后,协会商会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须在2017年底前清退移交市机管局。

2.2017年后协会商会需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分类处置。

(1)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在主管机关办公区域外,且与其他社会单位共用,由主管部门按照上年度市社团局检查在册人员数,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审核使用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上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时向市机管局备案),划归协会商会管理和无偿使用。此类办公用房不得改变房屋权属关系和国有资产性质,属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不得变更租赁户名,不得出租出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协会商会需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及相关运行管理费用(包括维修费、物业费、房屋租金、各类公用事业费等)。

(2)协会商会与机关及其他社会单位使用同一处行政办公用房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和协会商会使用需求,按照上年度市社团局检查在册人员数,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审核使用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上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时向市机管局备案),向市机管局备案。此类办公用房,2019年底前可继续使用,2020年起实行租用,按照有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向房屋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主管机关所收租金及其他费用须上交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相关房屋大中修及专项维修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或同处办公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清理腾退工作凡涉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律按《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市级国库。

六、上述未尽事宜,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七、区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含分支机构)占有使用行政用房的清理腾退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