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
(2019年04月08日)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
三、办理依据:
(一)《慈善法》(注:《慈善法》于2016年3月16日公布)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四、审批条件:
(一)《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慈善法》公布后依法登记并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二)《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五、申请材料:
(一)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请见附件1);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3.决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有效理事会会议决议;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只需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二)《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请见附件2)。
六、办理地点: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底楼办事大厅)
七、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021-63232223,63214920
九、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