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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办事指南

(2019年04月08日)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属性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慈善组织属性认定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调解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顶,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相关公益活动。

(2)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慈善组织费营利性特征的具体表现,也是对慈善组织的基本要求。一是慈善组织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二是慈善组织为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可以开展投资经营活动,但不能因投资经营而影响到慈善目的;三是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慈善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名称是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最为直观的区别,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所是慈善组织基本的物质基础,慈善组织要有固定独立的住所,慈善组织可以通过租用办公场所等形式开展慈善活动。

(4)有规组织章程。组织章程市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和活动根本准则,也是为了调整其内部关系,规范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行为而制定的,是设立慈善组织的必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一条对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5)有必要的财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主要方式是向受益人提供资助和服务,这些活动需要慈善组织具备必要的财产。同时,为保证慈善组织日常的正常运转,也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慈善组织可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相应的财产要求也有所不同,相关《条例》已做了明确规定。

(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是慈善组织规范运行的中央条件。不同形式的慈善组织,需要有与其开展慈善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六条对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对慈善组织的共性要求。优育慈善组织可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相关的行政法规对这些组织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慈善组织要相应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保证慈善活动顺利开展。

五、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理由、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慈善活动情况等内容。

2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

1

纸质

审计报告是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其支出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原件

1

纸质

业务主管单位经前置审查同意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除外)。

4

章程

原件

3

纸质

应当有名称及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5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条件以及不具有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6

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原件

1

纸质

社会组织提出慈善组织属性认定申请,应经该组织决策机构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决策机构会议应当符合该组织章程规定的到会人数、表决方式等。

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 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六、办理地点

七、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021-63232223(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流程

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