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
现将《本市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备案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做好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备案管理工作。
2026年9月17日
本市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备案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服务秩序,加强殡葬领域服务活动监督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殡葬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沪民殡发〔2026〕2号)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备案主体
我市行政区域内,除依法设立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殡葬中介”),即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上述服务的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上述服务的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是备案主体。
二、备案部门
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殡葬中介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程序与材料
(一)备案渠道。备案主体可通过“一网通办”或“随申办企业云APP”搜索“殡葬中介备案”进行线上备案。
(二)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备案主体应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容如下:
1.填报注册登记信息;
2.填报从业人员信息;
3.上传备案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上述信息和材料可在线获取调用的无需重复填写或提交。现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民政局备案。
(三)制发电子备案回执。备案信息填报无误的,由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注册登记地所在区民政局制发“上海市殡葬中介备案回执”电子证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各区民政局不再另行制发纸质备案回执。
四、备案变更及注销
已备案的殡葬中介原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备案渠道发起变更备案申请,由相应区民政局制发“上海市殡葬中介变更备案回执”电子证照。
已备案的殡葬中介不再开展从事相关殡葬活动的,应在停止服务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备案渠道发起注销备案申请或联系相应区民政局申请注销,由相应区民政局制发“上海市殡葬中介注销备案回执”电子证照。
五、相关要求
(一)及时准确归集备案信息。各区民政局应及时受理备案主体发起的新增、变更、注销备案申请,动态更新备案信息库,确保备案信息准确、完整。对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殡葬中介,及时在备案信息系统中录入行政处罚和有责投诉等信息。
(二)主动公示备案信息。各区民政局应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布已备案主体名单,公布信息应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编号、违法违规信息等;督促已备案主体在开展殡葬代理服务时主动出示“备案回执”,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多渠道方便市民查询。市民政局汇总各区备案的殡葬中介信息,并依托“一网通办”“随申办市民云APP、小程序”“962840白事热线”“殡葬服务机构线下窗口”等渠道供治丧群众查询已备案的殡葬中介信息。
附件:
1.上海市殡葬中介备案回执(样张)
2.上海市殡葬中介变更备案回执(样张)
3.上海市殡葬中介注销备案回执(样张)
4.XX区已备案的殡葬中介清单(公示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