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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殡葬服务单位殡葬服务证年度验审办法
2023/12/26 10:08:56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殡葬服务单位的规范管理,促进殡葬服务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殡葬服务单位殡葬服务证开展年度验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殡葬服务单位包括: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堂。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殡仪馆的年度验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的年度验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区民政局的年度验审工作。

 

  第四条(验审时间)

  本办法的验审年度是指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年度验审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条 (验审内容)

  对殡葬服务单位的年度验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情况;

  (三)设备设施配备、建设和业务操作规范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五)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等使用管理情况;

  (六)其他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验审的情况。

  第六条 (验审程序)

  (一)殡仪馆年度验审程序:

  (1)殡仪馆应当就上一年度本单位工作情况,如实填报年度验审报告书,于每年2月1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年度验审报告书。

  (2)市民政局于3月1日前,向区民政局和市殡葬服务中心征求区殡仪馆和市属龙华殡仪馆、宝兴殡仪馆、益善殡仪馆的年度验审意见。区民政局和市殡葬服务中心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可以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各殡仪馆提交的年度验审报告书提出意见。

  (3)市民政局应当结合区民政局和市殡葬服务中心的意见,自4月1日起对全市各殡仪馆进行验审,并开展现场检查。

  (4)市民政局在4月30日前完成殡仪馆年度验审工作,并作出年度验审结论。年度验审结论应当告知验审对象,并在验审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二)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年度验审程序:

  (1)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应当就上一年度本单位工作情况,如实填报年度验审报告书,于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区民政局提交年度验审报告书。

  (2)区民政局自3月1日起对辖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进行验审,并开展现场检查。

  (3)区民政局在4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年度验审工作,并作出年度验审结论。年度验审结论应当告知验审对象,并在验审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七条 (验审结论)

  年度验审结论分为“验审合格”、“验审基本合格”、“验审不合格”三种。验审结束后,市、区民政局应当在《殡葬服务证》(副本)上加盖年度验审结论戳记。

  殡葬服务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市、区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年度验审,以及年度验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确定为“验审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验审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验审不合格”:

  (一)违反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未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范,发生业务差错和事故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整改处理)

  “验审基本合格”和“验审不合格”的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验审指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有关殡葬服务单位须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材料,市、区民政局审查后进行现场复核。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由市、区民政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服务单位年度验审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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