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丧事承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或者通过海葬服务机构选择节地生态葬式予以补贴的办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节地生态葬式)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葬式,主要包括:
节地葬式:指壁葬、廊葬、亭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葬式,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将骨灰藏纳于土、不树碑的安葬方式,以及家庭成员合葬的方式。
本款所称的家庭成员合葬,是指在新购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6㎡)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或者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原有墓穴增加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骨灰的安葬方式。
(一)生态葬式:指将骨灰撒散、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
(二)海葬:指将骨灰撒散到指定海域的安葬方式。
第四条(节地生态葬式公布)
市民政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每年对本市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的节地生态葬式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提供节地生态葬式的单位和葬式目录。
第五条(补贴标准)
本市户籍人员过世后,丧事承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堂选择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以及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含壁葬、廊葬、亭葬、室内葬)和家庭成员合葬等节地葬式,每具补贴标准为1000元。
本市户籍人员过世后,丧事承办人选择通过海葬服务机构办理海葬,每份骨灰撒海补贴标准为4600元。其中3000元直接补贴给家属,1600元用于为家属提供乘坐骨灰撒海活动的车船票、保险费等服务费用(不超过六人)。
第六条(补贴次〔具〕数规定)
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具骨灰仅给予一次节地生态安葬补贴。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后,再采用非节地生态葬式安葬的,丧事承办人应当退还有关补贴。
选择家庭成员合葬方式,在新购墓穴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的,从第3具骨灰开始给予补贴;在原有墓穴增加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骨灰的,对增加的骨灰给予补贴。
第七条(补贴登记)
(一)节地或生态安葬。对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丧事承办人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选择节地或生态安葬的,可以在办理落葬后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到办理落葬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办理补贴登记:
1.丧事承办人身份证件;
2.亡故居民户籍证明材料;
3.墓穴(格位)证书;
4.火化证明;
5.墓穴(格位)购销合同;
6.《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登记表》;
7.丧事承办人银行卡。
(二)海葬。对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丧事承办人选择海葬的,可以通过“海葬服务专线”或者向海葬服务机构预约参加海葬活动,并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向海葬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办理补贴登记:
1.丧事承办人身份证件;
2.亡故居民户籍证明材料;
3.火化证明;
4.《上海市民海葬补贴申请表》;
5.丧事承办人银行卡。
第八条(审核发放)
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于每月20日前将补贴登记相关材料汇总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相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民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丧事承办人。
海葬服务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海葬补贴登记相关材料汇总报送市民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对区民政部门、海葬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经办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部门职责与监管)
市民政部门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的宣传,做好节地生态葬式认定和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
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节地生态葬式认定和初审工作。
第十条(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海葬服务机构责任)
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海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节地生态安葬业务办理过程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实行一具一档,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登记材料汇总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补贴办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止,《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7〕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骨灰撒海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7〕1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