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张永超
《辞海》关于“生命”的解释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它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与非生物不同,生物能利用外界的物质形成自己的身体和繁殖后代,按照遗传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在环境变化时表现出适应环境的能力。”此种说明大约适合任何有机体生命,与此同时,也意味着无法确定区分开不同种的生命体。因此首先界定本文语境下的“生命”是必要的。
一、如何认识“生命”?
(一)生命神圣与生命品质
对于人类生命的界定,我们看到在中西思想语境中是不同的。西方基于基督教背景认为“生命是神圣的”,而中国传统文本则基于对人类生命的起源探讨,认为人的生命是自然阴阳和合而生,所以,没有“神性”的源头;但是,人类作为万物之灵长,人的生命又具有很高的地位。基督教的“生命观”之所以认为“生命神圣”是因为:第一,人为上帝所造,而且人是上帝“照他的形象所造”;第二,在造人的时候,据《创世纪》记载,上帝吹了口气到人的鼻孔里,因此“人成了有灵的活人”;第三,对于生命归宿来讲,肉体的腐朽正是灵魂的解脱而回归“圣灵”。所以,正是在源头上、产生方式上以及人所具有的灵魂上,西方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但是,这样的生命观,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对于不信基督教的人来讲,“生命神圣”的观念无法确立;第二,严格分析“生命神圣”的说法,我们会发现神圣的部分严格来讲不是“人自身”而是“灵性”的部分,对于灵性外的“肉身”则是沉重的,甚至是堕落的原因。此种生命观隐含着某种张力,神圣与世俗、灵魂与肉体的张力,在宗教学上意义重大,但是在汉语思想语境中,我们则不做过多关注。
无论是否承认“生命神圣”,基本上公认“生命的重要”这一最基本的考量。生命是伦理问题的逻辑前提,同时,也是其它一切问题的前提。没有生命,其它问题都无从讲起。因此基于“生命重要性”角度,我们引入“生命品质”概念,这不仅仅是一种物理性的“生命存在”,而且隐含人对“生命自身”的某种自觉意识与存在方式选择。正是此种自觉意识和生命存在方式选择的可能性,伦理问题才由此产生。正如生死学家波伊曼所说:“生命品质观念无论用道义论或功利主义来加以解释,人类的价值都是来自理性的自我意识或享乐的能力,因此他们的生存权利都不应该遭到剥夺。这并不否认生命的重要性,因为生命本身就足以获得一切正面的价值。根据生命品质的原则,生存是产生其他价值的必要条件。因此它可以构成保护生命观点的有力支撑。生物性的人类生命并没有绝对价值,但是没有它,其他的好结果统统免谈。”
人类生命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生理性的存在,很明显此种“存在”是其它任何价值产生的基础;而且,人类生命是伦理性的存在,这才凸显了人类生命存在的特殊性以及种种问题产生的背景。
(二)生命的三重内涵
我国研究生死学的知名学者郑晓江教授论及人的生命时,他说,其实,每个人的生命除了实体性的生理生命之外,还蕴含着三重内容:血缘性亲缘生命、人际性社会生命、超越性精神生命。血缘性亲缘生命是人类生命存在的物质基础,是人际性社会生命和超越性精神生命实现的前提;而人的人际性社会生命和超越性精神生命则更能体现人类生命的本质。此种分法大致能够体现人类生命的本质,无论是作为生命基础的血缘生命,还是作为关系存在的社会生命,都是在伦理关系中产生的;而对于精神超越性的追求,不仅仅表现为人的精神创造,同时还表现为人生命的“不朽性”。所以,一般而言,血缘性亲缘生命成长的最高目标是“健康丰富地成长”;人际性社会生命成长的最高目标是“和谐幸福”;超越性精神生命成长的最高目标是“丰富创新”。人们依靠超越性精神生命生产出许许多多创新之物,通过精神能够永存的特性来超越死亡,并最终达到生命的不朽。所以超越性精神生命最能体现人生命的本质:永不止息的探索,永无满足的创新,永不熄灭的精神之光。
基于上述说法,“死是生活的终止,生命可以永存”的说法被提出来了。按照一般的理解,死亡是生命的终结。但是,从生命的三重界定出发,对于任何一个个体来讲,死亡只是生活(实体生命的存在)的结束,但是无论是他的人际生命(亲友怀念)还是他的精神生命(对他人的影响比如说德、功、言)则是一直存在的。这里我们至少可以看出:第一,人的生命具有“生长”性特质。无论是血缘生命还是人际生命,都是动态的,都是过程中的建构,而且天生处在人伦关系之网中。第二,人的生命具有指向外的特点。无论是社会生命还是精神生命都不是封闭自守的,而是指向外在,这意味着人的生命具有天然的伦理干涉和影响。如果说,前面一点说明人类生命存在的客观伦理性质,那么,此种指向性则表明人类生命自身具有主动的人伦关系建构的特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伦理秩序规范的必要。否则“永不止息的探索,永无满足的创新,永不熄灭的精神之光”可能变成人与人之间永无休止的自相残杀和勾心斗角。个体的永不止息在人伦中发挥影响,可以是正面建设性的,也可能是灾难性的破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关注“生命伦理”并主动建构生命规范是必要的。否则,“人对人是狼”的社会,对任何人来讲,都是对生命的亵渎。正是人的伦理自觉建构与规范,成就了人性的最初指向和人间的幸福秩序。而死亡是这一切人类秩序的边界。
二、如何认识“死亡”?
(一)“死亡”的平等性
记得鲁迅说过,人生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前面的“坟”。
无论贫富贵贱,无论生时何等光彩绚丽,最终的结局都难逃一死;我们知道美国独立宣言开篇称“人生而平等”,但是,事实上,无论在哪里,人生都有太多的不平等;不过,面对死,没有例外。知名作家李怀特(White Lea)在一则寓言故事中提到:有一个很穷的老人偷了一只鸡放在锅里炖,外面有敲门声,他问是谁?答曰,是上帝,想吃一点东西。老人说:“不给,因为你对人很不公平,在人间,有很多厚此薄彼。”过了一会儿,又有人来敲门,自称是圣母玛利亚,老人说:“也不能给你,你对人间也不公平,许多好人好心没好报,坏人却经常嚣张。”又过了一阵子,死神来敲门要东西,老人说:“是死神吗?那我可以给你,因为你很公平,无论是富人、穷人、好人或坏人,你都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从最终意义上讲,人皆有死,这似乎是最公平的,但是,何时死?因何而死?则是极为复杂、充满变数和选择的事。这就好比,人皆有死,但是生的内容与意义则充满着极大的选择空间和可能性。固然,最终结局是无法改变的,但是,何时走向最终,在最终到来之前,如何“生活”给了我们极大的选择空间,产生了人生丰富的可能性。因为死,让我们有反思生的必要;因为死,让我们看到珍惜生的意义。
萧乾先生说“死,这个终必到来的前景,使我看透了许多,懂得生活中什么是珍贵的,什么是粪土;什么持久,什么是迷眼浮云。我再也不是雾里看花了,死亡使生命对我更成为透明的了。”从某种层面来讲,死是令人感到恐怖的,唯恐避之不及,因为一死百了;人生许多事情,我们都在争先,但是唯独在死上,人们唯恐在先。但是,从另一个层面来讲,也正是死亡,让我们更清楚地审视人生;正是死亡,让我们看到生活的意义;也正是死亡,让我们反思人类社会的是是非非;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死亡又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和不断前进的反思性动力。
关于死亡,我们可以追问的问题有:第一,什么是死亡?如何界定死亡?正是死的严重性,让现代社会不敢对死轻下判断,担心任何的误判。以前,人们对于死,或许没有太多的争议,但是,现代社会较为发达的急救技术,让过去注定死去的状况有了“起死回生”的可能,那么什么才是确定的死亡呢?这成了现代社会的复杂议题。议题的复杂性彰显了人道标准的细化与谨慎。第二,死可以安乐么?我们试图讨论现代社会安乐死所引发的伦理争议,就一些典型个案来看,安乐死不同于谋杀或自杀,是一种自我选择尊严离去的方式,但是,从某种程度上又有着“自杀”的因素,比如说蓄意结束生命。当绝症病人感到存在只是一种折磨,他是否可以选择安乐死?我们是否会接受此种安乐死?这是个极富争议的课题,同时,我们引入了“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的缓解方案,这是从人道主义标准和生活伦理学角度来化解安乐死的伦理争议,不仅针对绝症病人,也包括其家属,不仅仅是缓解肉体痛苦也包括心理谘商与辅导。第三,杀人者一定死么?杀人偿命曾是我们认为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如今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选择宽恕?为什么试图终止以暴制暴?从生活伦理的角度,我们看到,死刑存废争议得以化解的一种视角,我们将提出基于生活伦理学角度对废除死刑的一个论证。第四,自杀可以么?什么情况下自杀是可以得到理解和尊重的;基于生活伦理学视角,我们看到,许多情况下的自杀,不是对生命或生活自身的彻底厌恶,只是人生某个阶段的生活压力、迷茫与冲动,许多自杀是盲目的。慷慨赴义式的自杀在一般日常生活伦理层面很难出现,而且也只有这种情形的自杀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但是,此种自杀,是为了更多人更好的生活之义而迫不得已选择了“舍生”,其主观意图不是为了结束生命而是为了实现大义,而此种情形,我们一般又将他们与“自杀”区分开来。所以,从生活伦理学视角,自杀是个难以接受的行为,因为它极大地破坏了生活情境和种种人伦关系。只有极个别的自杀情况可以被容忍。
(二)死亡标准:心死到脑死
传统的死亡判定是依据呼吸和心脏跳动。此种方法在许多民俗中都存在,比如说心脏跳动停止的易操作性,对于呼吸判定略显细微,比如说细丝棉絮放在死者鼻孔前。是否心跳和呼吸曾经主宰了人们判定死亡上千年的时间。甚至,在现代社会,此种判定方式还在沿用,比如1951年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死亡的界定便是“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停止。”我国出版的《辞海》也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重要标准。医学上实用的传统死亡标准是心搏、呼吸、血压的停止或消失,接着是体温下降。尤其是心搏消失。
但是,此种“心死”标准遇到了一些难堪的特例,比如对身首异处的人,由于心脏还在跳动便判定他还活着,这一案例以1952年发生在美国肯达基州的一起案子最为典型。法院的难题在于要将遗产判给寿命比较长那一位,但是二人惨遭车祸,男子脉搏很快停止,而女子身首异处,但是心脏还在跳动;依照心死标准,女子活得更久,但事实上,男子死前女子已身首异处了。另外,在非洲卡拉哈里沙漠中,人们把心死的人埋在浅墓中,但是有很多“死人”从墓中爬出;再比如1962年苏联物理学家兰道遭车祸,心跳停止,但后来抢救又活过来,如此后来经历3次心死复活,直到1968年才真正死去。这些个案都使“心死”标准遭到挑战,但是,真正使心死标准遭到挑战的是现代生物科技和医疗抢救技术,比如呼吸器的使用,比如人工心脏的使用,器官移植的使用;比如脑部严重受损者,可以维持他的心脏功能,但是一般认为他已经死了;而且,在使用体外循环装置做心脏手术时,有意使心肺功能暂时停止,有限时间内保护脑功能;而且许多心肺功能暂时停止的人,可以通过抢救而恢复过来;再比如人工心脏的的使用者,他的心脏已经死掉或换掉了,但是,我们说这个人还活着。
脑死标准的提出。现代技术的进步让我们看到传统“心死”标准的不合时宜,一方面是医疗技术让濒危人士得到更多的救治机会,另一方面是现代生物科技让我们看到什么才是真正的“人”,界定人活着的不是物理性的“心脏”“血液循环”和“呼吸”,而是他的“意识”。换句话说,是人的脑神经,判定一个人死了,不是说他的心脏死掉或替换了,而是他的“脑死”了。由此,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发表报告,把死亡定义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具体标准如下:第一,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第二,没有运动和呼吸;第三,没有反射;第四,脑电图平直。并且要求对以上四条的测试在24小时内反复多次结果无变化。尽管哈佛的“脑死”标准也招致了激烈争论,比如说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可逆昏迷病人,但他的血压、脉搏、呼吸还正常,那将如何处理?是否能宣布他死亡?另外,对于脑死的技术判定,是全脑死亡还是大脑皮质死亡?这些又存在着判定差异。问题在于,大脑皮质死亡的人,一个人的意识基本失去;但是,若依照全脑观点,对于那些不可逆的昏迷者、植物人等便会被认定还活着。
脑死标准固然存在上述细节争议,但总体上与“心死”标准相比,这是死亡判定上的范式转换,意义重大。细节争议的部分,一方面反映了医学界的慎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代社会人道标准的考量,比如说脑死判定者,对于器官移植时机选择问题,对于病人家属的治疗期望问题;大致有了死亡的判定,对于病人的治疗方案便会有不同的选择。自然,实际情形中,还要考虑病人自身的实际状况、所在医院的救治能力与家属的具体条件。但是,从一般层面来讲,“脑死”标准的提出,照顾到了病人、家属与现代救治技术的综合因素,而且,也隐含着现代社会对“人”对“自我”认识的深化。此种深化最终指向生活幸福和生命尊严。(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