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丁长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阐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整内涵时,特别提到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一阐述,把系统治理等“四个治理”列入了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提升了其全局性、全方位的指导作用,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乃至各行各业的改革开放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应该结合时代特点、行业现实深入学习,努力贯彻。
一、四个治理展示了治理的大局观,提出了治理的大方略
一般认为,治理是针对乱象和无序而言的,其实并不尽然。虽然治理或整治(整顿)首先要针对乱象和无序,但事物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新任务、新方案、新规划、新目标的提出,各方面人际关系的改变,组织体制和思想观念的变化,物质资源的调配等等主客观因素一时跟不上形势,这就需要治理。乱象和无序产生了当然必须治理。当其正在形成之初,就看准端倪,对其实施治理,这可谓“善之善哉也!”
之所以称四个治理提出了治理的大局观和大方略,是因为系统治理把应该治理的乱象和无序,由点到面,以系统思维审察之,从全局把握乱象和无序产生的根源和治理方案;依法治理是以法治思维保证治理的实施过程依规合法,走在顺民意得民心的正确道路上;综合治理是调动方方面面的因素,综合发力,形成磅礴气势的治理大军,避免孤军奋战,取得1+1>2的效果;源头治理是力争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治理的最大成效。这四个方面的联合,要求治理者必须高站位运筹,全局性视野。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一)系统治理
治和理在含义上稍有不同。治侧重于使对象符合人为设定的方案和目标,理侧重于使对象更加符合客观规律,化无序为有序。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靠零打碎敲不行、碎片化修改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系统的联动和集成。推进殡葬行业系统治理也是如此,系统治理要求人们不应将欲治理的对象的表层状态——乱象和无序当成孤立的事物,而要看到它是与其它社会活动现象有着方方面面联系,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对其实施治理时,应充分发挥系统思维优势,把治理对象看作系统中的一部分,兼顾治理对象的前因后果及相关的种种因素,设计出最全面的治理方案。
(二)依法治理
社会治理和改革经常是相伴发生的,甚至可以说是常态。在治理乱象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某些组织和个人的利益,违背他们的意愿和原定目标。经验一再表明,改变人的意愿是困难的,虽然我们可以通过说服教育,去改变治理对象的认识,消除乱象,但在许多情况下,是办不到的,况且时间也不允许。所以,治理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果断措施。因为各级法律法规,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准绳。它既是治理主导者的,又是属于被治理对象的。双方依据权威性的共同法律准绳办事,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违背法律法规者被整治,遵循法律法规者免于整治,这是治理乱象维护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三)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强调的是健全治理格局,完善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制度化渠道,进而言之,综合治理也是就如何组织治理力量而言的。当我们对社会乱象和无序状态进行治理时,不应仅仅是哪一个部门单打独斗,而应动员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发力。经验表明,大多数社会乱象或无序状态所产生的危害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有时远远超出某一政府部门职能范围。所以,多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力,发挥各方面职能,方能不留死角地将乱象的源头堵住,使无序回归有序。近年来,一些大城市在清明、冬至祭扫高峰期间车堵人拥的乱象,正是由于采取综合治理才取得显著成效的。其中涉及民政、公安、交通、消防、社会文明办、医疗、大众媒体、社会志愿者等多个方面。可见综合治理指导原则具有普适性。
(四)源头治理
好的新生事物要呵护,乱象和无序事态的源头要加以监控并及时治理。这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要抓早,在问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下决心,定方案进行整治,这样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涓涓不塞,将为江河;荧荧不救,炎炎奈何。”这种情况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二是要抓本源,成语说正本清源,要江河流水清澈,必须清理源头,从根本上杜绝污染的扩散乃至产生。
综观乱象无序事件发生的源头,有污染源、信息源、意识源、制度源等,对此,源头治理应分别结合行业特点,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用深思熟虑这个智慧的放大镜,把源头的各个细部、侧面一一加以辨析。例如本世纪初,殡葬行业曾就带有传染性病毒的遗体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讨论,其结论是必须在这类遗体出现的最初阶段加以控制,如在医院的病房,就加以消毒、灭菌,用遗体卫生包装盒密封,绝不可如同一般遗体那样流转。
综上所述,“四个治理”是治理理念、意志、目标和行动路径的综合,它充分体现出治理的大局观、大方略。
二、贯彻四个治理,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业有序发展
四个治理是指导整治殡葬改革中产生的乱象和无序状态的基本原则,也是多年来殡葬改革历史经验的总结。在任何行业的发展过程中,都会不断地改革。虽然改革是主动、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但过程中难免会产生难以预见的乱象和无序状态,对其进行治理也就势在必行。所以,改革和治理是行业发展的双翼。改革是进步,治理是另一种形式的进步。比翼齐飞,便是发展。
当我们贯彻四个治理,对殡葬活动中各种乱象和无序状态进行实际治理或整治时,面对的是多重乱象和无序。它们产生的历史渊源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危害轻重也不同。对此,首当其冲的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治理乱象应该分类进行,分类施策,不能以不变应万变。2013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突出表现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这些现象,在普通老百姓中则更为普遍。就上述引证,我们可以把殡葬乱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违背法规政策的乱象
我国虽然没有颁布《殡葬法》,但《殡葬管理条例》早在1997年便已发布,2012年又进行了修订。《条例》对民众的殡葬活动进行了周密规范。切实遵照条例办事,应能避免乱象和无序状态的产生。但少数人总是突破规范要求,肆意妄为,这就导致种种乱象的产生。例如前述骨灰装棺再葬,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等行为。治理这类乱象则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使之回到条例规定的框架内,这也是治理工作中最紧迫的任务。
(二)制度标准不健全导致的管理乱象
近十年来,我国殡葬业日益重视基本殡葬制度的制定、殡葬服务和生产经营中各类标准的建设,现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是一个大工程,非一蹴可就,难以毕其功于数役。这就必然导致监控和管理的失衡。制度与标准体系的不健全本身便是一种乱象。因为既无明确规定,又无标准,那就只能凭经验操作,甚至主观臆断,这便会造成这次要求这样做,下次要求那样办;这个单位要求这样做,那个殡葬组织又会那样作为。如此要求不统一,又会延伸至民众殡葬活动,使得各种乱象滋生。
多年前,朱金龙曾在《我国现行殡葬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文中提出殡葬改革和管理中存在“民政部门在行政中重许可、轻监管,重检查、轻指导,殡葬服务市场未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殡葬服务机构在运营中重盈利、轻服务,重索取、轻奉献,公众的殡葬消费需求未能得到充分的满足”等“十重十轻”的问题,他指出的情况背后,制度体系和标准的不健全是问题的关键。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陈规陋习死灰复燃
民众在殡葬活动中的陈规陋习,不仅仅是个体的行为,它会对社会的安全、稳定产生影响,形成乱象和无序状态。祭扫焚纸钱、锡箔,频频引发火灾,消防队员疲于奔命;大墓豪碑,无端消耗城市中极为有限的墓地资源;丧葬活动中的攀比心理,导致奢侈浪费现象严重,而最终又无端嫁祸于殡葬业,埋怨“暴利”“死不起”。这类乱象,是传统文化中的消极文化,整治难度大而时间长,死灰复燃恐怕也不止一次,我们应有长期治理的思想准备。
殡葬活动中的乱象当然不止这三类。而仅就此三类而言,治理重点和方向也大有不同:第一类乱象在于治其行,第二类乱象在于施其策;第三类乱象在于治其心。治行者重在发其力,治策者重在求其准,治心者重在持以恒。
三、在殡葬改革与服务实践中,推进殡葬业治理文化的进步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四个治理的指导方针,既体现出了实施治理的大局观和大方略,更体现出了治理文化的发展。治理是文化,既是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又是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说它是优秀传统文化,是因为我国在上下五千年悠久的历史传承中积累了丰富的焕发着生命活力的各类治国理政、治山治水治天灾的政论、见解;说它是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因为我国人民在近百年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从来没有间断过各类治理活动。对自身尚不能治理好,如何组织起强大的民众力量去进行有效的对敌斗争?对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乱象不能及时治理,如何把握前进方向,取得令世界刮目相看的丰硕成果?对治理进行文化思维,需要运用动态的文化观。正如荷兰文化学学者皮尔森教授所说的:“文化不是名词,而是动词。”“我们在考察文化时,不是把它作为已完成的事态,一个现状,而是把它作为现代文化构成其一个阶段的历史过程。”这就意味着:文化犹如延绵流淌的河流,我们今天面对的文化现状,是从往昔流来,又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展向前。
这个动态的文化观具有积极的意义。它启示我们,应十分注意汲取各方面治理文化的发展成果,将其优质部分融入我们殡葬行业治理乱象和无序的活动中。作为殡葬业的治理文化,应特别关注治理启动的时间和治理深度这两个问题。
从发现和着手治理殡葬乱象和无序的时间来说,可以把治理分为事前治理、事中治理、事后治理。事先治理讲的是预见性。当你见到一片乌云时,要想到可能有一场大雨。并在提前认知的前提下,制定政策,形成预警机制,届时可以按计划行事。事中治理,是乱象既已发生而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要从乱象中寻找可以遏制其蔓延的因素,加以有效利用。或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整治,因变施策;事后治理,也是常见的治理形式,不应消极对待。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况且现代殡葬改革,前无古人,并无参照,许多整治发生在乱象产生之后,在所难免。这时切忌一个“拖”字,及时跟上安排补偿补救措施,才能达到治理目标。
殡葬工作者在整治的时间顺序上,是有赶早的成功经验的。一些大中城市的墓园在本世纪初便预见到墓地资源的有限性,早早地采取了生态节地葬及其它有效措施。2018年在全国开展的殡葬领域中突出问题的大整治,正是事中治理和事后治理的大手笔。
作为殡葬文化的另一个问题是要关注治理的深度,即治理的彻底性,或说是治标与治本的问题。标是树梢,本是树根。根正方能树茂,所以治理讲究标本兼治,尤以治本为要。殡葬领域中的乱象治理也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这将涉及殡葬法规的制定,殡葬制度体系的完善,民众传统习俗的现代化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应纳入整治者的视野之中,发挥治理文化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