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刘严宁
一、文化治理与中国传统丧葬
文化治理,是指依据文化自身规律,对文化资源、文化权力等进行配置,从而充分发挥文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与政治治理、经济治理等“硬”治理不同,文化治理是一种“软”治理,属于“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治理。殡葬活动作为人类社会一项重要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更是一种文化活动,它既是一定社会结构、社会文化观念的体现和反映,也在一定程度上确证和强化着这种文化对人们行为的规训。
中国传统丧葬实质上就是中国传统小农经济在丧葬活动中的体现。基于自然经济的村社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形态,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单元就是“宗族”。以天子为天下之大宗的宗法等级制度构成了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这一套宗法等级制度在文化上的反应就是以礼乐文化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孔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周公制礼作乐,儒家所尊之“礼”就是周礼。礼成为几千年来规范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礼就是宗法等级制度中人们活动的行为准则,它时时处处都体现着等级。处在不同层级上的人要遵守不同的礼的要求,并通过对礼的遵守来强化、确证其所处的社会地位。丧礼、祭礼等都是这一功能的有效载体。例如,“天子之死曰崩,诸侯之死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这种称谓的不同,体现了等级、名分的差异。《论语·八佾》中提到:“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纵观《论语》,能够让孔子如此愤怒的事情并不多。那么,孔子究竟为何对季氏八佾舞于庭如此愤怒呢?据汉代马融注,古代祭祀时的乐舞,是有严格的等级规定的,天子八佾,诸侯六佾,卿大夫四佾,士二佾,每佾八人。季氏是鲁国大夫,得用四佾,而竟用八佾舞于家庙,实为僭礼。在这里,季氏的行为是对宗法等级制度的破坏,这是孔子绝对不能接受的。
但是,儒家礼乐文化这种统治地位的取得也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演变的。由它决定的传统丧葬活动也是如此。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时说:“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在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方式,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而“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孔孟的学说在春秋战国时代还得不到当时各国统治者的认同,所以孔子才自嘲为“惶惶然如丧家之犬”,到了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才开始定于一尊,并日益成为主流文化和得到国家认同的价值观念。可以说,儒家文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统治者的推崇并将其作为统治社会的意识形态。与此紧密相连,儒家文化中所倡导的丧葬礼俗与丧葬文化也成为了社会大众所遵从的基本准则。
中国人有“未知生,焉知死”的传统,但也有“事死如事生”的传统。儒家所倡导礼仪的等级性也体现在丧葬礼仪上。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论述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时指出,(人)伦重在分别,在《礼记》祭统里所讲的十伦:鬼神、君臣、父子、贵贱、亲疏、爵赏、夫妇、政事、长幼、上下,都是指差等。在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就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如果形象一点来说,在丧葬中,这种差序格局就是以“逝者”为中心,像石子投入水中一般,和其他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圈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不同的人要依据与逝者的亲疏远近、血缘关系来确定自己这个位置应有的丧葬行为方式,以合乎这种差序的礼的方式参与丧葬活动。
二、丧葬文化活动本身体现着文化的动态性和历史性
文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这就使得它好像是凝固的,始终如此的。事实上,文化是动态发展的,从“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到依山为陵的帝王陵寝,再到今天海葬、树葬等各种环保葬式,反映了人类对于生命的理解的变化,也显示了文化的发展与变迁。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已经日益超越了物质层面的需要,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更多要靠文化去满足。
丧葬文化习俗的变革也不是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就有效的,它是社会生活实践中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以火葬的历史性生成与发展为例。《墨子·节葬下》记载道:“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显然,这一时期火葬在我国的部分地区已经是一种习俗,当然这与西方的火葬理念有着根本的不同。佛教的传入使得火葬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到了宋代,佛教寺院遍地开花,火葬也极为流行,朝廷多次下令禁止火葬,但收效甚微。朱熹在《朱子文集》卷一十四《跋向伯元遗戒》中说:“自佛法入中国,上自朝廷,下达闾巷,治丧礼者,一用其法。”自宋以下,基本上对火葬都是禁止的。之后火葬的式微又与理学的兴起紧密相关。可见,选用何种葬式,当然与人们的实践活动的特点有关,也与文化观念有关。而实践活动对文化观念的决定作用并不是亦步亦趋的,而是从根本上说的。同样的实践活动也可能产生出形态迥异的文化。冯从吾在《关学编》记述张载生平事迹时说:“患近世丧祭无法,丧仅隆三年,恬未有衰麻之变;祀先之礼,用流俗节序,祭以亵不严。”可见,传统的丧葬礼俗也曾遭遇危机。
再如,追悼会作为一种丧葬仪式也历经浮沉。追悼会以其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动员作用在民国时期得到提倡和推广。革命先烈的行迹、英雄谱系的构建、民族精神的砥砺,是通过追悼会来得到渲染和鼓动的。作为一种新的、具有时代气息的悼念仪式,追悼会先后被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引入殡葬礼仪的改革之中。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国葬法》、公职人员新式葬礼和民间通行丧礼。中国共产党人也把追悼会作为团结人民的重要仪式。1944年9月8日,毛泽东主席在张思德的追悼会上的演讲中提出:“今后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死了谁,不管是炊事员,是战士,只要他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的,我们都要给他送葬,开追悼会。这要成为一个制度。这个方法也要介绍到老百姓那里去。村上的人死了,开个追悼会。用这样的方法,寄托我们的哀思,使整个人民团结起来。”195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动殡葬改革之后,追悼会成为移风易俗的重要手段。以开追悼会为契机,移风易俗,用献花圈代替烧纸摆供、用默哀代替跪拜、用黑纱白花代替披麻戴孝、用追悼会代替做道场、用火葬代替土葬。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人转向社会人,农村集体生产经营转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追悼会逐渐式微。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这标志着由组织为党员干部召开的追悼会正全面淡出,这一曾经被国家大力倡导的丧葬活动形式正力求更加简朴。这其中既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也有党中央推行八项规定,反“四风”的时代要求。
三、丧葬活动在新时代文化治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定位
丧葬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观念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化观念的一个表征。我们要实现丧葬习俗的转换,既要关注社会生活中实践基础的变革,也要关注文化观念的转换;既要看到传统丧葬习俗所具有的慎终追远、寄托哀思、传承文化、启迪后人、调整社会关系等功能;又要看到现代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化所引起的新的实践活动方式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导致原有的文化观念的变化及其在丧葬活动中的表现。在此基础上,推动丧葬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用好文化资源推进丧葬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出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统文化,还指出“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同当代中国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现代丧葬文化的改革与发展同样需要对传统的丧葬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红色文化是中华儿女在谋求民族和国家解放的革命斗争中长期酝酿形成的极为宝贵的文化资源,是中国共产党人培育创造的具有独特价值的文化形态,也应当成为新时代丧葬文化建设的支持性资源。
丧葬活动本身就是文化治理的对象,也是文化治理的手段和工具。一方面,对丧葬活动的移风易俗要通过整个社会文化的现代化来影响和带动;另一方面,丧葬活动的组织者,特别是丧葬行业要主动承担起文化治理的责任和使命,通过创新丧葬活动的内容与形式,要把丧葬活动变成有意味的形式,要把每一个生命体的独特性展示出来,要把他生命中的闪光点呈现出来,要把他对家庭、他人、社会乃至国家的贡献、意义与价值彰显出来。通过丧葬活动,通过最能服务于、最切合这些内容的仪式,让丧葬活动的参与者感受到生命的伟大、人性的光辉、道德的力量、生活的美好,使丧葬活动的参与者思想受到启迪,灵魂获得净化,精神受到洗礼。
殡葬改革要积极融入新时代的文化治理,成为文化治理的手段,并以文化治理助力殡葬改革的现代化。借助文化治理的制度化,推进殡葬改革,以适应和服务于国家现代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