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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定价机制的理论思考
2020/01/21 04:18:29

◎文/ 陈进

对殡葬行业“暴利”的指责声不断把行业推上风口浪尖。实际上,人们对殡葬“暴利”的指责,一方面是针对殡仪馆的部分延伸服务和公墓收费过高,另一方面是针对市场上所谓殡仪“一条龙”服务的“暴利”收费。目前,我国各地殡葬市场已经陆续放开。政府相关部门只对遗体的接运、清洁消毒、冷藏、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进行定价管制,而对公墓、骨灰盒、花圈、灵堂等选择性殡葬服务则实行政府指导或市场定价。这样做的结果,其好处是使殡葬服务市场充满活力,发展迅猛,一改过去一家说了算的局面;其弊端则是缺少有效的价格监管机制,一些未被列入基本殡葬服务范围的殡葬服务项目存在暴利泡沫。因此,频频出现的“天价公墓”成为民众不能承受之重。

提升公共服务的品质,还原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正在成为政府与社会的共识。殡葬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打破殡葬行业的暴利惯性,让殡葬回归公益本质,势在必行。

一、殡葬服务中的价格主体

价格可以说是各种经济问题中最为核心也是最为敏感的东西。在一个需求无限而资源有限的世界里,正因为有了价格,才使整个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体系得以正常运转。所以,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作用必须加强。

殡葬行业的价格主体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生产者(殡葬服务的提供者),二是消费者(接受殡葬服务的顾客),三是政府,四是各种中介机构。其中,中介机构既不生产又不消费,但对价格的敏感和关注超过其他任何方面的主体。由于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政府通常会站在消费者一方竭力稳定价格。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当前在资源紧缺、环境约束加剧的背景下,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土地的稀缺性迫切要求殡葬行业必须有效利用资源,杜绝各种浪费。如果没有合适的价格来反映各种产品的相对稀缺性,就会引起各种错误的替代,造成资源浪费。

二、价格在殡葬服务中的作用

在殡葬服务的经济活动中,价格的功能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传递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信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殡葬服务的数量(特别是殡葬延伸服务)和质量有了新的需求,需求的增加会促进供给的增加。在这一过程中,价格将市场信息从消费者传给生产者,也从生产者反馈给消费者。

二是提供激励。价格提供激励,是使人们对需求和供给的变动做出反应,从而改善殡葬服务中各生产要素的配置,使要素组合的成本尽可能降低。

三是决定收入分配。在市场经济中,殡葬服务单位的收入取决于它所拥有的生产资源的多少,以及这些资源的价格。面对土地稀缺的状况,如果拥有较丰裕的墓地资源,并具有丰富的墓地管理经验,显然就会获得较高的收入。

价格的上述三个功能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如果价格对收入的影响消失,或者价格在传递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信息上失真,殡葬服务的提供者就没有积极性去了解关于价格和市场供求的信息了,也没有动力去对这些信息做出积极反应。

所以,殡葬服务需要价格,需要功能健全的价格机制。

三、从经济学视角理解殡葬服务的特殊性及公共产品的属性

任何市场都离不开监管,殡葬业更是如此。普通商品由消费者在市场框架内与经营者充分博弈,然后形成市场价格。殡葬服务的特殊性表现在殡葬业是为逝者服务,却又是活人消费,人们对死亡有天然的恐惧,刚刚经历丧亲之痛的丧户既没有价格博弈能力,也不具备消费理性。亲人去世后家属往往沉浸于悲痛中,极少有人会讨价还价,这就给作为卖方的经营者留下了抬价的空间。

再来看殡葬行业的殡仪馆服务,它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丧户均有权利享用火葬区殡仪馆提供的产品,并获得该产品带来的效用,即殡仪馆是一种公众共同享用其单位的建设环境、服务质量、各种产品等的公共资源。

殡仪馆产品的外部性特征很明显。负外部性表现在如遗体火化排放的有害烟尘,丧事活动中的噪音等,都会对环境和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殡仪馆产品同样具有正外部性特征,如先进的治丧手段,使民众免受遗体腐败可能带来的疾病传播等危害;文明的治丧过程,使民众在体会死亡沉重的同时,正视死亡积极面对人生。

因此殡仪馆服务和产品,由于自身的性质,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我们不能因为某些逝者经济收入低就拒绝他进入殡仪馆火化及进行殡葬消费,也不能因为某些逝者生前患有传染性疾病就拒绝为其进行遗体处理。另外由于殡葬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这些因素决定了必须把殡仪馆服务和产品作为公共产品。对于市场机制不能实现有效供给的公共产品,政府需要介入,并对其价格加以调节和监管。

四、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的依据

在任何一种经济制度中,资源都需要配置到最有效的用途上,市场经济中,供给与需求力量决定的价格可以帮助人们来实现这个目标。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了市场中许多不同商品与劳务的价格,因此价格是指导资源配置的信号。对于一般的普通商品,完全可以依靠这只“看不见的手”——价格来调节资源在供需双方的配置,消费者通过价格发出的信号,生产者通过价格产生的激励做出对各自有利的决策。那么在殡葬服务的定价与收费管理中,为什么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配置资源,而要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要理解清楚这个问题,除了前面谈到的殡葬服务的特殊性和公共产品属性,我们还需要对殡葬服务的特点进行分析。

虽然殡葬服务市场的价格变化同其它商品一样,会促使殡葬服务的供需双方分别做出自己的反应,但是殡葬服务特别是基本殡葬服务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特殊商品,其需求价格缺乏弹性,即对殡葬服务需求的总数量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不会随供方的广告(如果有)、价格升降的变化等手段的运用而增加消费量。虽然有消费者会预先进行墓地购买,但这仅是殡葬服务的一个环节,不是殡葬服务的全部内容。从供给方来看,殡葬服务的供给弹性相对较大,即价格提高,会刺激供给的增加,供给方对价格的反应很敏感,且供给的种类有层次性和差异性(如殡葬服务中的各种延伸服务等)。

另一方面,殡葬服务的供需方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此行业的特殊性使需求方没有激励去获取充分的信息,这样就造成了殡葬服务的需求方无论是在基本殡葬服务的绝对消费中,还是选择性服务的弹性需求,都存在寻找适合的服务项目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可能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矛盾。

厘清了殡葬服务市场的特点后,我们会发现对于这样的市场,由于其需求价格缺乏弹性和供给价格弹性较大,如果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转,必然出现竞争无序、坑骗消费者牟取暴利等乱象。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死不起”的情况并不是天方夜谭。

因此,在市场经济下,通过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价格管制——政府定价,保证了死者最基本的火化和骨灰的保存。这正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帮助市场克服自身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缺陷”,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实现社会福利受众最大化的体现。

五、价格失灵——殡葬服务面临的困境

从殡葬服务的属性看,殡葬服务的消费是在社会个体死亡时其家属必然要进行的一项被动性消费活动。不管是政府基于“保基本,保民生”的管理理念,还是基于建立全球卓越城市,打造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抑或是从殡葬服务本身具有自然垄断和公共产品的特点来看,殡葬服务都要体现出公益性。

但公益的正外部性使得市场形成的价格通常不能正确反映私人与社会在成本收益上的真实情况。就殡葬服务而言,表现在部分殡葬服务的供给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进而导致供给不足。这个时候,政府希望了解企业的真实成本作为价格规制的主要依据,企业希望报高自己的经营成本以获得有利的政府定价。这种由追求目标的差异而导致的真实经营成本的博弈,企业往往略占上风,因为企业毕竟比政府更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因此,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听证、立法,经过众多部门合法手续审批才出台的“管制价格”,很可能是不准确的。换句话说,价格管制失灵了。

由于殡葬产品不是普通商品,市场竞争不充分,产品成本也极不透明,这种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殡葬产品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难言公平。同时殡葬行业普遍存在的进入壁垒限制了社会资源的自由进出,长期缺乏有效竞争将造成资源浪费。所以,矫正殡葬服务价格中的错误信息,重新引导社会资源回归有效配置就成为殡葬服务定价的重要目标。

目前殡葬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在短时间内无法消除。殡葬服务中市场机制的作用领域集中在选择性殡葬服务和经营性公墓的运行两个部分,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除了要切实尽到监管责任外,还要增强非基本殡葬服务产品成本的透明性,完善殡葬服务价格监督机制,形成合理的殡葬服务定价机制。斩断殡葬行业暴利链条,还原殡葬产品公益属性,这将比政府为基本殡葬服务买单更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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