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政府职责,“国家监护” 为未成年人提供兜底保障 (2021-05-31 )
5月31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通气会,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介绍了上海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情况,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钱雨晴、市民政局副局长蒋蕊、市教委总督学平辉、团市委副书记丁波出席通气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修订后的“未保法”,在新增加的“政府保护”方面,明确将“国家监护”列入法律。有了这一条款,政府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方面可以有哪些作为?或者说,可以较过去有哪些突破?
答: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监护不当、监护缺失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新修订的“未保法”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义务,尤其在“政府保护”中,不但细化了政府职责,而且将“国家监护”理念写入法律,明确了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具体情形,压实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兜底责任。同时,规定了“委托监护、家庭寄养、监护及收养评估、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等一系列保护措施,对政府保护提出了更加清晰明确、更专业化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履行好“国家监护”职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加强实践探索:
一、加强设施载体建设,明确“国家监护”的照护主体
市级层面,不断提升市儿童福利院、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的专业化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区级层面,在普遍建成困境儿童照料场所的基础上,推动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通过市区两级机构的优化提质发展,确保对未成年人的应急保护、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等职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创制,明确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的评判依据
《未保法》第93条规定,“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因家庭监护问题陷入困境的儿童,“监护缺失”可依据监护人情况客观予以判断,但“监护不当”往往较难界定。为此,在开展课题研究和家庭干预服务的实践基础上,我们研究拟制了《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指南》,从评估的目标、原则、主体、内容、流程、方法和结果使用等七个方面,为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提供统一、规范和可操作的技术依据,便于科学精准评估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有关部门和机构可参考评估结果,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公正、公平、合理的帮扶举措。该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实施,这将是全国首个关于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方面的地方标准。
三、鼓励因地制宜,落实“国家监护”的属地责任
市级未保机制调整确立后,各区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推动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调整完善,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地落实。部分区将街镇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区未保委组成人员,为高效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如,黄浦区率先在五里桥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立并完善工作指引,为全市提供了实践样本;杨浦区探索培育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社工,推动未保工作专业化发展。各区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为有效落实“国家监护”职责迈出了坚实步伐。下一步,我们将在各区积极探索的基础上,推出一批可参考可复制的工作模式,在全市试点并逐步推开。
需要强调的是,明确“国家监护”,并不意味着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不到位的纵容。新《未保法》对“家庭监护”作出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家监护”理念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督促、指导、支持家庭监护责任的履行。我们期待家庭、政府、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让每个生活在上海的孩子都得到关爱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