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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收费交的时候容易,要退还却很难,这个问题有解吗?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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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服务合同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合同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合同的,养老机构应按实际入住天数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回复时间: 2025.07.10 回复单位:养老服务处
- 政府部门又该如何做好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监管呢?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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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里有一条杀手锏,它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具体分两类:
一是对养老机构预收取的押金,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
二是对养老机构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要求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但鼓励也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设立单独的专用存款账户。
对于采用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的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全部缴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转入其他任何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此,有关部门将严格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综合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能力、人力资源等因素确定可以承接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办法》中也鼓励探索使用公证提存模式对预收费进行监管。
回复时间: 2025.07.10 回复单位:养老服务处
- 那么,《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做了哪些要求?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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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时必须进行公示,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说明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所在区民政局报送。此举是为了让老年人及其家属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签署服务合同时,也必须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和合同期限等。
此外,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回复时间: 2025.07.10 回复单位:养老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