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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政策问答

(2019年04月11日)

1.开展公开募捐的主体是谁?

答: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2.慈善组织如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答: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申请取得。依照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但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在内涵和外延上以及活动规范上与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规定基本一致,从促进和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对《慈善法》公布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即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即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

二是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规定,慈善法公布前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可以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3.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确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原则,我们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了慈善组织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的9项条件,便于慈善组织和民政部门遵循。一是内部治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是内部治理应当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包括:①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指企业等组织之间的控制关系、投资关系、共同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重大影响)的组织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②参照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募基金会的规定,防止形成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变相代理,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③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三是行为规范,有良好的监管记录,包括:①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②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四是未发现违法违规,没有负面记录,包括:①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②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4.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是民政部门制作的制式申请书;二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三是慈善组织召开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另外,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需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但是,根据实践工作中掌握情况,我们认为被评为4A、5A以上的社会组织,在内部治理结构、运作等方面都比较健全、规范,因此,我们对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本着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材料的原则,免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理事会会议纪要,只需填写申请书并作出承诺即可。

5.慈善组织如何开展公开募捐?怎样进行备案?

答:慈善组织凭取得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一是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和互联网上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是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除了向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要提前向其募捐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三是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四是为应对突发事件,慈善组织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的,可以补办备案。

另外,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到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6、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方案的备案应向登记管理部门递交哪些材料?

答:慈善组织应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十日将公开募捐方案送交我局受理窗口备案。

7、公开募捐方案包含哪些内容?有无规定格式?

答:公开募捐方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募捐目的,即募捐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

(2)起止时间和地域,即募捐活动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以及地域范围。募捐活动的起止时间与信息公开的内容必须一致。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以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3)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

(4)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实物捐赠必须明确接收实物的地点或场所;货币现金捐赠必须明确接收货币现金的银行帐户;

(5)受益人。募捐方案中确定的受益人应当是符合某些特定资助条件的受益人;

(6)募得款物用途。即慈善组织通过募捐活动所募得的收入具体用于哪些方面的慈善活动,或者用于资助哪些受益人;

(7)募捐成本。即筹资成本;

(8)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即慈善项目实施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该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具体格式民政部会统一规定。

8、有无特殊情况下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规定?

答:有如下四种特殊情况下的备案方式:

(1)突发事件备案;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2)跨区域备案;慈善组织需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开展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3)变更募捐方案的备案: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4)合并备案;对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

9、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吗?

答:《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因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的慈善组织都应参照上条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募捐方案的备案。

10.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注意哪些?

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二是公开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必须纳入该慈善组织的帐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不得纳入个人或其他组织帐户;三是由该慈善组织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有无期限?怎样对其进行监管?

答: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办法》虽然没有设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期限,《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与登记证书有效期相同,到期后按程序换证,但是,民政部将采取纳入异常名录或给与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的方式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管。另外,民政部门还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是否可以被撤销,被撤销后是否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答:慈善组织存在以骗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被撤销后,登记的民政部门将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若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继续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民政部门将依据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被撤消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问题整改完毕且符合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5年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再次提出申请。

13.个人发布求助信息是否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

答: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规范的范围,其发布的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但是,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4.慈善组织针对个人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募捐活动应当注意哪些?

答:首先慈善组织应当是为急难救助设立的慈善项目;二是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三是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15.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怎样进行信息公开?

答:一是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二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必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开募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