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办事平台 >> 便民问答 >> 抚恤优待
优抚工作问题解答

 

1、问:烈士遗属(以下简称烈属)抚恤优待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政策法规主要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第413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革命烈士家属抚恤优待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7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5号)等。

 

2、问:对在职烈属在工作就业方面有什么优待?

答: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规定做好烈属的优待工作。用人单位要关心本单位烈属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同等条件下,在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等方面要体现对烈属优先优待的原则。

各单位在精简调整中,一般不得解除与烈属的劳动关系;对破产、倒闭企业职工中的有劳动能力的烈属,应由原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以下合称原单位)妥善安置;在本系统内确无法重新安排就业的烈属,原单位应为其缴足15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烈属可进入劳动力市场重新选择再就业。烈属所在企业破产、倒闭且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及临时生活医疗救助。

 

3、问:失业烈属在再就业方面有什么优待?

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拓展就业渠道,积极为烈属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烈属自主创业。对已办理求职登记的烈属,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免费就业服务。对有劳动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在短时间内难以被社会用工单位吸纳就业的烈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特困人员安置办法优先安排其进入公益性劳动就业。

 

4、答: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烈属有什么优待和保障?

答: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部分丧失、大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新就业确有困难烈属,在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前,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临时定期抚恤补助。有关申请经所在地街道(乡镇)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后,由所在街道(乡镇)从批准当月起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养老金标准,发放临时定期抚恤补助。

 

5、问:哪些烈属可以申领定期抚恤金?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生活费来源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烈士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6、问:烈属定期抚恤金申领的具体手续应如何办理?

答:1、凡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乡、镇审核后,填写《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经批准后,由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分别按人填写《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2、家居市区烈属的定期抚恤金,由所在街道(镇)负责发放,街道(镇)民政办公室按月编造享受定期抚恤金名册,送街道财务部门,优抚对象凭《领取证》每月到财务部门领取。

3、家居农村和郊县城镇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实行由农村银行监督支付办法,优抚对象凭《领取证》每月按期到指定的农业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领取。

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死亡后,其定期抚恤金从次月起停发,原有的《领取证》作废。

5、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其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后,需要恢复抚恤和补助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7、问:烈属户籍发生迁移时,其定期抚恤金应如何处理?

答: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迁移户口的,迁出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应填发市民政局优抚处统一制作的《优抚对象转移证明》,并注明抚恤补助金额和发至何年何月,迁入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凭转移证明,在其领取证上加盖区、县章从次月起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户口迁往外省市的,迁出区、县的民政局应出具《优抚对象关系转移证明》,当年的定期抚恤金仍由本市迁出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发给,并在转移证明上写明;户口从外省市迁来本市的、应持有外省市的优抚对象关系转移证明,经审核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由迁入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发给《领取证》,其定期抚恤金从次年一月起按本市标准发给。

 

8、问:何为在职烈属定期抚慰金?

答:按照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沪民优发[1996]7号)和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在职革命烈士家属定期抚慰金的通知》(沪民优发[1999]21号)规定,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含离退休)的烈属,按发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上海市在职烈属定期抚慰金,其发放经费由烈属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在职的烈士成年子女,按《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无工作的烈士成年子女发放定期抚慰金的通知》(沪民优发[1997]56号)的规定,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上海市无工作烈士成年子女定期抚慰金。

 

9、问:对由于原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停发取定期抚慰金的烈属如何处理?

答:对因原单位破产、倒闭或其它特殊原因停发抚慰金的烈属,凭原单位停发抚慰金(须注明停发时间)的相关证明,经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核实并报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核定后,从核定当月起向其发放抚慰金。

 

10、问:烈属户籍迁移时,其定期抚慰应如何处理?

答:从民政部门领取临时定期抚恤补助或抚慰金的烈属发生户籍变更,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迁移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领取临时定期抚恤补助或抚慰金;迁往外省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11、问:烈属就医时有那些方面的优待?

答:烈属凭证在医疗机构挂号、就诊、付费、取药和住院时,享受优先照顾和优质服务。

 

12、问: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属的医疗费如何处理?

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属,其医疗费用由各区县给予减免,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区县财政负担。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13、问:《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的发证对象是指哪些人?

答:《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的发证对象是指具有上海户籍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革命烈士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革命烈士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革命烈士生活的其他亲属。

 

14、问:持《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可享受哪些优待?

答:《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一人一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持证人按有关规定(具体参见有关部门制定的操作性办法)享受乘坐市内公交和参观观瞻场所等优待。

 

15、问:《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首次办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首次办证时,凡符合发证对象条件的革命烈士直系亲属,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交验革命烈士证、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与烈士亲属关系的有关材料,填写《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发放登记表》(一人一表、每表一式二份),并提供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