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救助政策问答
1、问: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320元/月。
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560元。
2、问: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3、问:如何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对申请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问: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协保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就业愿望但因客观原因难以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申领生活困难补助。
5、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协保人员如何申请办理生活困难补助?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问:社会救助的金额如何确定?
答:“三无人员”的社会救助金额实行全额救助;尚有一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的社会救助金额实行差额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即为社会救助金额(职工与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费按不同标准计算)。
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一、问: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主要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2、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3、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家庭)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二、问:申请医疗救助有哪些条件?
答:1、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各项减负)、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性医疗保障给付、各类互助保障形式兑付、家属劳保、商业保险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应承付以及社会互助帮困资助后,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3、申请医疗救助的费用凭证,必须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由医保计算机系统打印的有效单据,一般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但年底确因累计费用未能达到规定申请受理标准的,次年三月底以前提出首次申请时,其上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可以计入受理额度内。
4、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程序为简化申报手续,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以适当降低申请受理标准(不能低于500元),但每月只能申办一次。
三、问:低保家庭的标准如何掌握?
答:城镇低保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目前的标准为月人均300元;农村低保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目前的标准是年人均2340元。
四、问: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标准如何掌握?
答: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50%以下的,按目前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月300元计算,也就是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以下的家庭。
五、问:低保家庭成员患哪几种疾病属于救助范围?
答: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等大病重病。
六、问:低收入家庭成员患哪几种疾病属于救助范围?
答: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
七、问:医保(城保)人员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救助申请采取“分类分段”的方法。即对于个人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人员,其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不到其年收入30%(今年为2500元)的部分,可直接申请医疗救助;超过的部分,则须先办理医保综合减负后再申请医疗救助;对于个人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人员,其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不到其年收入40%(今年为6500元)的部分,可直接申请医疗救助;超过的部分,则须先办理医保综合减负后再申请医疗救助。
八、问:申请医疗救助要提供什么相关证明?
答: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时,应该如实提供:
1、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2、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3、所属单位(包括工会组织等)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的证明;
5、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6、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7、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8、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9、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
10、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11、其他。
九、问:医疗救助中所指的互助帮困是什么?
答:主要是指市总工会举办的《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还本型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及《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市医保局、市民政局举办的《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各单位建立的职工医疗互助制度以及社会各界对困难人员实施的其他各种资助(包括减免)措施等。
十、问:如何核算医疗救助申请的费用?
答: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将剔除下列各项费用:
1、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享受家属劳保可报销的费用;
3、职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补助的费用;
4、参加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予的补充医疗保障核销资金;
5、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6、助残基金给予的医疗补助;
7、红十字会、
慈善基金会和其他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帮困基金的资助;
8、医保减负的费用(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患者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1)47、49号文件规定实施个人自负医疗费减负费用;恶性肿瘤患者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1)48号通知规定纳入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费用;低保家庭中医保人员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2)26号通知规定实施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减负的费用;城保人员按市医保局沪医保(2004)126号通知规定实施综合减负的费用等);
9、医疗机构的减免费用。
十一、问:特殊救济对象的救助条件和标准是多少?
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人员必须在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就医,如须转院治疗的必须有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先根据各自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补助后,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给予酌情补助。
十二、问: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1、凡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2、对于非医保人员个人全年实际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一般不超过25%的比例给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对于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一般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救助额)。
3、对于医保人员个人全年实际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一般不超过50%的比例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对于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一般不超过50%的比例予适当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救助额)。
十三、问:申请医疗救助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咨询→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对象根据《申请大病重病医疗救助公开告知书》提交申请材料→街镇初审→区民政局审批。
十四、问:医疗救助审批的时限需多少时间?
答: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的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十五、问:哪些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答:1、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擅自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以及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非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4、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
5、社区矫正人员(指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问: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答:1、本市已经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现行政府实施的医疗救助工作的原则是“广覆盖、低标准”,不是传统观念上的“报销”政策,只能从救急的角度予以救助,适当缓解困难。
2、凡需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前或期间,及时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申请,接受指导。一般应在所在地区的社区医院就近就诊。
3、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该医疗年度内不予救助。对骗取救助金额如数追回,并视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