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 2024-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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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日起《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老工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2023年,为优化本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关于修订背景

为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从2016年5月1日起,本市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7年多来,累计覆盖500多万老年人,得到了广大老年人的好评。

为进一步方便老年人享受相关福利,《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规〔2024〕1号),规定老年综合津贴“实行‘免申即享’”并“通过上海市敬老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为此,对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在2016年联合制定的《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老工发〔2016〕12号)进行了修改。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发放津贴的方式进行修订

同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规〔2024〕1号)的修订,老年综合津贴由原来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改为“免申即享”,并通过上海市敬老卡或社会保障卡双渠道发放。以上修订,既保留了原有的老年综合津贴发放渠道,让老年人可以选择办理“上海市敬老卡”用于领取老年综合津贴,又新增了1个发放渠道,即老年人也可以选择通过“社会保障卡”领取老年综合津贴,而不再新办理“上海市敬老卡”。

)对逾期享受津贴的追溯期规则进行修订

对《办法》第二条“津贴计算和发放”中关于逾期享受津贴的追溯期规则进行修订,由原来的“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二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津贴。逾期二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前二年的津贴”,改为“老年人从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享受津贴。津贴逾期领取的,符合条件之月早于本办法实施之月不满二年或在本办法实施当月及之后的,自老年人符合条件当月起予以补发;符合条件之月早于本办法实施之月二年及以上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前二年起补发津贴”。以上修订,保证了本办法施行之后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对津贴“应享尽享”,同时兼顾了新老政策的衔接,保证了同一人群的政策统一。

)对发放程序进行修订

对《办法》中原第三条“申请发放程序”进行修订,改为“发放程序”,并将正文内容重新做了梳理,将原来的“(一)申请”“(二)受理”“(三)审定”“(四)发放”四个步骤,改为“(一)名单生成与‘信息确认单’推送”“(二)信息确认”“(三)发放清单审定”“(四)发放”四个步骤。

以上修订,核心是为了方便老年人享受老年综合津贴,同时,把发放渠道的选择权交给老年人自己。老年人可以通过“随申办市民云”“一网通办”或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过人工窗口或自助终端选择津贴发放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