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奔跑未注意拐角处摔倒致残

法院:被侵权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过错

2021-08-19    作者:甄亚丽 牛蕊 朱晶晶 崔缤予

  

  市民王先生与儿子至商场游玩购物,却不料右脚打滑、摔倒并致骨折,商场向王先生先行垫付1万元就医。后因与商场就剩余赔偿费用交涉无果 ,王先生将商场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各项损失。近日,该案一审宣判。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的一天,王先生与儿子至商场游玩购物 。在通往商场电梯的拐角处,王先生一边奔跑拐弯,一边扭头查看在后方追赶的儿子。王先生诉称,当他准备乘坐自动扶梯时,因地面过于光滑在自动扶梯入口前滑倒摔伤。随后,商场员工将王先生送回住所。

  次日,王先生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论为右股骨颈骨折,并于当天住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已导致部分关节障碍,评定十级伤残。

  王先生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推脱不愿再继续承担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2万余元。

  商场辩称,根据现场监控录像,王先生系在与其儿子玩耍、互相追逐的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导致滑倒;商场系公共场所,不应奔跑、追逐、打闹,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及自我约束能力,应对自己与孩子玩耍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事发区域地面无任何异常,不存在安全隐患,亦不存在情势危急的情况 ,王先生如按照正常秩序行走 ,不会发生滑倒的情况,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根据商场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王先生在商场奔跑转弯时未予减速,且在奔跑转弯时扭头向后看,随即摔倒。根据监控视频及现场勘验情况,王先生摔倒处未见水渍、障碍物等,地面亦为水泥材质,未见明显异常。

  

  

以案说法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 ,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未能审慎观察周围环境,注意自身安全,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商场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区域的消费者,对隐蔽性危险负有及时发现、清除以及告知、提示等义务。

  案件事发地点位于通向电梯入口的拐角处,不论引发王先生滑倒的原因是地面本身材质问题,还是王先生自身原因,商场作为经营者,对人员往来频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视情况采取预警、提示等措施,发现消费者存在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 ,亦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制止。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 ,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王先生对案件事故负有主要过错,其损失应主要由其自行承担;商场承担20%,计为4万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示,社会公众处于公共场所时,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尤其在宾馆、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更应遵守社会秩序,切勿追逐打闹,避免给自身及他人造成意外伤害。

  同时,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及时发现风险及安全隐患,并健全安全设施及预警措施,以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