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伴而不婚”引发居住权之争

执行法官多次调解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老来伴"间的财产处分值得重视

2020-12-10    作者:刘萍 姜叶萌

  

  明明“老伴”在遗嘱里写明自己是他的合法妻子,法院为啥不认可呢?明明“老伴”承诺只要终身相伴,自己就可以在他的房子里住到百年,法院为啥判我走呢?年过七旬的张阿婆实在有点想不通 。

  日前,上海虹口法院执行完毕一起复杂的居住权纠纷 。在人情、法理之间,案件执行屡次陷入僵局,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中矛盾双方达成协议。然而该案所引发的思考却并未结束。

  

  

  

口头承诺可以住到“百年”

  

  

  张阿婆和汪老伯相识于2001年,当时张阿婆年过50,虽说两人相差二十来岁,但年龄没有成为感情的障碍。2002年,汪老伯和小女儿汪女士共同购买了虹口区某小区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次年,张阿婆和汪老伯就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房。自此,周围邻居经常看到这对年老“夫妻”同进同出,形影不离。

  对于没领结婚证一事,张阿婆有时也会有一丝的不安 ,但考虑到两个人的感情,汪老伯也多次在邻里朋友面前表明张阿婆与他是合法夫妻,甚至承诺系争房屋是汪老伯的,张阿婆可以住到百年,这让张阿婆心中的些许不安很快消散了。然而,在2008年,汪老伯小女儿便成为系争房屋的唯一产权登记人,汪老伯亦对系争房屋没有了处分权利。

  

  

  

为居住权对簿公堂两次被判“迁出”

  

  

  一晃十几年过去,岁月不饶人,年近九旬的汪老伯身体越来越差。2018年8月,汪老伯因患癌住院手术。出院后,汪女士和姐姐将父亲接走照料,汪老伯住进大女儿家。随后汪女士通知张阿婆,称其为贴补父亲高昂医药费,已将系争房屋出租,要求张阿婆在10月5日前迁走,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后经当地居委会及派出所民警多次调解未果,汪女士向上海虹口法院起诉 。

  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产权人现为汪女士。汪女士为照顾父亲,才让汪老伯住进系争房屋。张阿婆因与汪老伯的同居关系,共同居住于此。但两人并不享有物权,且两人户口也未在内。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阿婆未能提供占用系争房屋的合法理由,故依法应保护汪女士的相应权利,遂判令张阿婆迁出系争房屋。对此,张阿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阿婆一直拒绝搬出,汪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居中协调老人终获补偿

  

  

  考虑到张阿婆是年过七旬的老人,执行法官上门执行。谈话中,张阿婆拿出汪老伯签名的遗嘱,反复强调汪老伯承认自己与他是合法夫妻,系争房屋是汪老伯的、汪老伯承诺自己可以住到百年。说起双方感情,张阿婆对法官说:“我是一个没有名分、没有婚约的人,如果与汪老伯没有真感情,怎么可能不分昼夜照顾他,他身体好就开心、身体不好就担心呢?其实我身体也不好的,心脏病、高血压……你看我的病历卡。”张阿婆边翻病历卡边说,“我十几年照顾老汪,他的女儿根本不管。现在我也老了,他们就想一脚把我踢出门。”张阿婆越说越伤心,表示现在已联系不到汪老伯 ,“想想我照顾了他十几年 ,汪女士她们总要补偿我吧,否则我是不会走的。”

  执行法官耐心听完张阿婆的诉说,就有关婚姻、房屋权利、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之后,执行法官走访居委会了解到,张阿婆情绪波动较大,曾表示要以死抗争,如果强制执行,风险难以预料。由于法院判决仅判张阿婆迁出,没有明确迁至何处,为此,执行法官对张阿婆的户籍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张阿婆户籍所在地已被征收,因家庭矛盾,尚未获得相应份额。至此,如何妥善安置张阿婆成为执行难题。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执行法官决定做做汪女士工作,希望能对张阿婆做适当的补偿 ,让张阿婆自行迁出。起初,汪女士表示拒绝补偿,称张阿婆只是父亲的全职保姆。但当执行法官进一步指出,汪女士姐妹多年来对汪老伯照顾有限,基本都靠张阿婆时,汪女士沉默了。经执行法官工作,汪女士答应做适当补偿。但因双方差距较大 ,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不久,汪女士给执行法官寄来一封信,信中称汪老伯已去世,全家十分悲痛。为告慰父亲在天之灵,希望尽快解决本案纠纷。考虑到张阿婆照顾父亲多年的情分上,愿意增加补偿金额。而此时,听到汪老伯去世的消息,张阿婆也很难受,系争房屋变成了伤心之地。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补偿协议,由汪女士补偿张阿婆12万元,张阿婆自行搬离系争房屋,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关于老人再婚,执行法官有话说:

  

  

  老人再婚,财产分配一直是个坎儿。结合张阿婆的困惑,执行法官提醒老年朋友 :

  一、“黄昏恋”的老年人不少,有的选择步入婚姻殿堂 ,有的选择“伴而不婚”。不结婚的原因有很多,诸如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等等。很多老人认为只要双方感情好,登不登记无所谓。然而,他们没想到的是,虽然他们互认夫妻,但没登记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二、有些老年人感到时日无多,会留下遗嘱,分配财产。但有时,他忘了曾经属于自己的财产已不在自己名下 ,自己已无权处分。倘若事后以“老伴”遗嘱或曾经的承诺为由,主张对“老伴”家人房屋的居住权等权利,是不具备合法依据的 。

  三、有些选择“伴而不婚”的老人,一方面想保证“老伴”的居住权,另一方面又不愿自己的财产旁落他人。民法典增设的居住权为这一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设立居住权,既保障“老伴”的居住权,也可避免引发旷日持久的房产纠纷 。

  对于张阿婆和汪老伯来说,他们是幸福的,也是幸运的。因为在其人生的后半程 ,遇见了那个对的人。但感情是感性的,法律是理性的,权利的保障需要法律来实现。好在张阿婆最终认识到了这一点 ,好在汪老伯的女儿还念着张阿婆的情,双方握手言和,并以此告慰汪老伯的在天之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