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小知识(二)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与适用顺序

2020-09-23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李海有

       法定监护是指公民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是相对概念,前者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两者都是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处理有关人身、财产、医疗照护等事务并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制度,均在于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缺陷,通过监护人帮助被监护人参与正常社会生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与法定监护基于法律规定不同,意定监护委托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或个人协商,针对监护事项、权限范围、财产处理、权益维护等多方面进行约定,更多体现民事主体对未来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不足或者丧失时的监护意愿,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

       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适用顺序原则是: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老年人意定监护,紧接着在第二款指出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显然把意定监护放在法定监护之前,体现意定监护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监护。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在确定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适用顺序上,也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优先适用。

       意定监护制度之所以优于法定监护制度得以适用,首要原因在于自身制度的优越性;其次在于意定监护制度对社会需求的现实回应,是“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生活正常化”理念的具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

       9月3日本版报道的《三百万安置款引出监护权争夺大战》一文中,虽然孙老伯的养女已被法院指定为其监护人,但在指定监护前,孙老伯与其侄女间已存在意定监护协议,且孙老伯在诉讼中三次均表示愿意由侄女来担任监护人,坚持不让其养女担任监护人。此外,孙老伯的房屋动迁后,他也与意定监护监督人(其姐姐)共同生活,并由侄女进行医疗照护及财产管理。故法院从尊重孙老伯自我决定及最有利于他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其侄女。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