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3-08-17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3-00059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社工发〔2023〕2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民政局:

为健全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切实履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5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完善组织标识、记录与证明规范、抽查检查工作机制,推进本市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逐步实现辖区内志愿服务组织数量、发展情况全面掌握、动态更新,志愿服务信息记录、证明出具逐步规范,记录证明抽查全覆盖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志愿服务组织标识管理

(一)志愿服务组织标识是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市、区民政局要依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辖区的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标识管理。

(二)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变更等业务的过程中,对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或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包含志愿服务相关内容的社会组织,市、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应当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对于难以辨别或存疑的情况,应及时征求市、区民政局志愿服务业务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同步向社会公告。

(三)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修改后,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业务范围不包含志愿服务的,市、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应当在核准其章程时,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取消其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对于难以辨别或存疑的情况,应及时征求市、区民政局志愿服务业务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同步向社会公告。

(四)市、区民政局的社会组织登记部门与志愿服务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每个季度通报志愿服务组织标识情况。

三、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

(一)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的重要内容,市、区民政局要加大《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宣贯力度,指导本辖区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市、区民政局要指导其参照《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展记录证明工作。

(三)对口支援、蹲点调研等由单位委派或其他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活动,向服务提供者支付报酬的临时雇佣活动,营利性的游学研学、假期实践、拓展旅行等活动,商业性的推广营销、排练演出、节目录制等活动,不属于志愿服务活动,市、区民政局应当指导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不得对此类活动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四、定期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抽查

(一)市、区民政局要建立记录证明抽查工作机制指导本辖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自查在其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并按一定比例进行书面、现场检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开展记录证明抽查,重点检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比例原则上每年不少于本辖区志愿服务组织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志愿服务组织,市、区民政局应当开展现场检查:

1.注册志愿者较多、社会影响力较大组织;

2.本年度因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事宜被投诉或产生负面影响的组织;

3.本年度因不依法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或其他违反志愿服务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组织。

(四)开展现场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抽查通知,告知抽查的内容和要求,也可以通过座谈、询问、查阅比对相关资料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并形成抽查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民政局要健全本辖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确保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统筹协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可以与本辖区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整合开展;现场检查由志愿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可会同社会组织管理、行政执法、文明办、团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区民政局要把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纳入《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普法宣传的的重要内容,加强志愿服务组织标识、抽查工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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