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沪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工作的通知 ( 2020-12-21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0-00160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社工发〔2020〕5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宝山区、闵行区、松江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7〕160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沪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9〕6号),决定由浦东新区、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宝山区、闵行区、松江区遴选共20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援派机构),实施沪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由浦东新区、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宝山区、闵行区、松江区遴选共20家援派机构,一对一牵手帮扶云南省欠发达地区,培育发展20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援机构),培养1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欠发达地区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20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建立完善当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提高当地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搭建沪滇社会工作服务协作平台,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帮扶任务

(一)扶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培育一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帮扶受援机构提升内部治理、专业服务、资源整合和组织发展能力,夯实受援贫困地区社会工作发展基础。

(二)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援派机构选派至少2名社会工作者,为受援机构相关人员提供专业督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和项目指导等服务,支持受援地培养至少3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双向互助成长。

(三)支持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深入受援地开展并协助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重点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农村困难老年人和贫困农村空巢、失独、病残、失能老年人开展服务。

(四)支持建立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贫困地区社会工作服务制度,逐步提升受援地区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探索形成符合受援地区特点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推动建立社会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和壮大基层民政力量的长效机制。

三、项目管理

本项目由市民政局牵头,浦东新区、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宝山区、闵行区、松江区民政局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接受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一)市民政局的职责

1.落实项目经费;

2.布置工作任务,明确指标和考核办法;

3.对项目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4.组织本市各援派机构之间的交流。

(二)区民政局的职责

1.选择援派机构开展项目;

2.做好项目的立项、监管和评估工作;

3.指导各援派机构开展项目的运作和统筹,协调辖区资源,保障项目推进,对项目进行总结。

(三)服务保障

发挥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作用,定期跟踪“牵手计划”实施情况,加强对援派机构的关心指导;开展项目督导和评估,积极链接资源,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四、项目经费

本项目预算资金共300万元,按照浦东新区150万元、黄浦区15万元、静安区45万元、徐汇区30万元、宝山区15万元、闵行区30万元、松江区15万元的标准进行分配。浦东新区选择10个援派机构、黄浦区选择1个援派机构、静安区选择3个援派机构、徐汇区选择2个援派机构、宝山区选择1个援派机构,闵行区选择2个援派机构、松江区选择1个援派机构开展工作。各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酌情安排项目配套资金。资金使用范围参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与管理指引》中民政部奖补资金支出范围使用,包括:活动费用、交通补贴、餐补、工资津贴和保险。其中:活动费用用于援派社会工作者在受援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期间产生的物资物料、志愿者补贴等;交通补贴用于援派社会工作者因援派活动产生的在机构所在地与受援地之间的交通费;餐补用于援派社会工作者在受援地产生的餐食费用(一般不超过80元/人/天标准);工作津贴用于援派社会工作者在援派活动期间产生的劳动补贴(一般不超过80元/人/天标准;保险用于购买援派社会工作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出时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合法合规。

五、时间节点

2020年12月底前开展工作的动员和部署,明确开展服务的援派机构;

2021年1月—2021年9月,各援派机构开展具体服务;

2021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评估和总结工作。

 

附件:项目具体要求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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