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 ( 2024-04-19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4-00052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4〕8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4-05-01 有效性: 2029-04-30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帮助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解决生活困难,现就有关生活补助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生活补助:

(一)生育三胞胎以上(包括三胞胎)子女,子女均系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共同生活;

(二)子女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或年满十八周岁但均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补助标准

生育三胞胎的家庭,在三胞胎中确定一个补助对象,每月按标准给予一份生活补助,三胞胎以上按每增加一个子女,增加一个补助对象,每月增加一份生活补助。

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的生活补助标准每年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另行公布。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子女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子女均已成年的,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子女中确定补助对象。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生活补助时,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家庭户口簿;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时的出院小结;

4.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还需提供学生证等在籍在读证明。

上述材料中,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将信息录入上海民政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发放《上海市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入户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确认给予生活补助的,发放《上海市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准予生活补助通知书》;不予确认的,发放《上海市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不予生活补助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三)资金发放。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自审核确认之月起按月定期发放,补助资金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申请家庭指定成员的银行卡账户。

四、停止补助的情形

补助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停止: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生活补助的;

(二)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的;

(三)因死亡、收养等原因已不符合三胞胎条件的;

(四)其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规定情形的。

五、动态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补助家庭的人口、收入等状况开展定期复核,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停止补助,发放《上海市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停止生活补助通知书》。

六、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以及有关数据统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

1.补助对象纳入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予以救助。

2.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3.《关于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规〔2020〕15号)同时废止。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