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19-12-05 )

索取号: AA9118003-2019-010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19〕10号 公开类别:
实施日期: 2019-12-26 有效性: 2024-12-31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市社会福利中心、光明集团: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通知规定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下列三类未成年人:

1.社会散居孤儿: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且非集中供养的未成年人。

2.困境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因遭受监护人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监护不当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情形的未成年人。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感染儿童”)。

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流程

1.申请

本市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同时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本市困境儿童由其监护人或为其提供实际照料的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2)。因监护不当导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的,监护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本市感染儿童由其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3),并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检测呈阳性)。

2.初核

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被保障对象及其家庭和实际照料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查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提出初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本市感染儿童的申请,由区民政局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查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提出初核意见。为保护被保障对象隐私,以上均不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发放对象为社会散居孤儿的,需核实孤儿及孤儿监护人身份信息、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情况。

发放对象为困境儿童的,需核实困境儿童及申请人身份信息,以及导致陷入困境的各类情形:父母死亡的,需查验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父母失踪的,需查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父母重病的,需查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父母重残的,需查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父母失联的,需查验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了解有关查找情况并记录,或向3名及以上较为熟悉被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证明人询问相关情况并记录);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需查验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父母监护不当的,需查验公安、法院、救助保护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情况说明等。

发放对象为感染儿童的,需核实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信息,以及感染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携带情况。

核实查验工作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被保障对象或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3.审核确认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初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确认。对审核同意的,出具《同意发放通知单》(附件4);对未通过审核的,按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不予发放通知单》(附件5)。属于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区民政局将确认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属于感染儿童的,由区民政局将确认结果直接告知申请人。

被保障对象对审核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发放

符合申请条件的三类被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经审核同意后,自申请受理当月起发放,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被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在每月20日前足额拨付到被保障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区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同级民政部门予以发放。

5.补发、增发和停发

对确症的感染儿童可申请补发,自HIV抗体检测报告单上日期的当月起补发。

上述三类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需要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的,被保障对象需提供学校就读信息,受理部门要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核定身份,办理增发手续,并从学制规定年限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上述三类被保障对象因死亡、年满18周岁、被收养或其父母重新履行监护责任等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被保障对象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等恢复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满6个月后停止发放。

被保障对象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要同时出具《停发通知单》(附件6),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进行减员操作。

三、资金保障

1.标准确定与调整

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本市困境儿童和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并随之同步调整。

2.资金渠道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按实拨付各区以外,其余所需资金由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已满18周岁按照本通知规定继续发放生活费的,所需资金由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区级财政承担。

四、监督管理

1.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对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区民政局要对资金发放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并报区财政局以及市民政局备案;要逐月了解核实被保障对象的情况,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终止发放;要运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加强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市社会福利中心根据市民政局的指导和委托,具体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培训、指导,督促各区民政部门做好被保障儿童的信息档案、信息统计数据月报工作以及纸质台账的保存,开展定期巡查和评估。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由发放单位负责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制度衔接

1.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和感染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且未达到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被保障对象按照标准全额发放。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本市困境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且未达到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被保障对象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3.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感染儿童已获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被保障对象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4.已全额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被保障对象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被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5.已全额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6.已享受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感染儿童,不再同时享受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其他事项

1.市域外农场(光明集团)本市户籍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农场局部门预算,其发放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2.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上海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3.上海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4.上海市 基本生活费同意发放通知单

5.上海市 基本生活费不予发放通知单

6.上海市 基本生活费停发通知单

上述表格可在“上海民政”官网下载。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