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 (2018-07-30 )

各区社团局:

为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规范志愿服务组织行为,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促进本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50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志愿服务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于已经成立的,包括在市、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以及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其宗旨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文字表述、要求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并填报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的,由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在本市社会组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进行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于新成立的,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成立登记时,予以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公告。

对于新成立的,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其宗旨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文字表述,要求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并填报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的,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其填报内容后,予以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公告。

三、已经成立的社会组织,变更名称后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予以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公告。

已经成立的社会组织,修改章程后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在宗旨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文字表述,要求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并填报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的,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其填报内容后,在办理章程核准的同时,予以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公告。

四、志愿服务组织变更名称或章程修改后,名称中不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也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名称变更和章程核准时,同步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中取消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五、各区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中,应加强内部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反馈信息,确保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有序开展。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