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4〕第002号 ( 2024-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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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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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我局2022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民执罚字〔2023〕第021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网络申请复议渠道参见:https://sfj.sh.gov.cn/2020xzfyfw_xzfybszn/20201028/dce15b8a8ea947b18af1ecf5d1bdc9c1.html),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联系地址:新华路272弄10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人:宋超豪 、丁慧          电话:021-63215555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1月30日